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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8-10-31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事前
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近期受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着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
工切身利益出发,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考虑后拟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
及的 3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 1,853,69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
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在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唐国琼              朱玉杰        赵   军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