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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游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5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周四)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下午
15:00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7层,四川
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章建伟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81,748,0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6.074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8,776,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627%。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71,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14%。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1,525,1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9.4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553,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8.18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71,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14%。
    (五)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0,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出席会议
的股东中关联股东章建伟先生、袁旭先生、陈俊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25,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5



    同意81,748,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25,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瑾、李霄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