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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游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03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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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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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3日下午14:30在位于成都市高新区
世纪城南路599号D7栋7层的公司会议室召开。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837,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683,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5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20,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0,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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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自愿承诺的议案》

    同意 10,507,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0.1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07,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13,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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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 瑾




                                         ________________
                                              李 霄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卢 勇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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