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20-04-28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除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
担保情况。公司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
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预案,并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
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符合公司
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建立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
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和实施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董事 2019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审批和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除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 2020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事
前认可并同意《关于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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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军 张云帆 王 雪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