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迅游科技 股票代码:300467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 住所或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7层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持股数量不变,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表决权委托导致的权 益减少) 签署日期: 2020 年 9 月 7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迅游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迅游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1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9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章建伟、袁旭、陈俊 上市公司、公司、迅游科技 指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数据集团、新一致行动人 指 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国资委 指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狮之吼 指 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 天成投资 指 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宇投资 指 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泽允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成 润泽允能 指 投资、天宇投资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章建伟 姓名:章建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11974********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7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袁旭 姓名:袁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31011984********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7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陈俊 姓名:陈俊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071980********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7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及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5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章建伟、袁旭、陈俊于2011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 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按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在 公司的股东权利,不论各方未来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所任职务如何变化,协议有 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届满三年之日止。 公司于2017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狮之吼100%股权。在本 次交易中,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三人于2017年6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 登记上市后届满三年之日或前述三方所持迅游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以二者 孰晚为准)。2017年8月22日,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 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登记上市后届满五年之日。 故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建伟、袁旭、陈俊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二)新一致行动关系相关情况 1、新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10号 楼12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杨菲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HJC8W29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大 数据运营(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应用、销售),大数据资产管 理,大数据会展,大数据基础设备与端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大数据软件研发、服 务及销售,大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大数据相关设计、测评、咨询、培训,大数据 6 信息基础设施,电子政务云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硬件设计、软件研 发及销售;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软件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孵化;智慧楼宇 经济;大数据项目融资和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特色电商平台;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大数据集团为贵阳国资委全资控股企业,持股比例100%。 2、新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0年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 集团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2020年9月4日,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 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大数据集团拟提供纾困资金承接袁旭、 陈俊的部分债务,并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袁旭、陈俊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 份,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袁旭、陈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章建伟不参与大数据集团的本次纾困方案,章建伟、袁旭、陈俊之间签署的一致 行动协议已无法实质履行,三人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 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0年9月4日,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36,520,929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 使。同时,章建伟、袁旭、陈俊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 除协议》即告生效,章建伟、袁旭、陈俊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随之解除。 故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建伟与袁旭、陈俊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袁旭、 陈俊与大数据集团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在境内或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披 露的基本情况 7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分别在上市 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职务,三人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在其他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的 任职情况为: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章建伟 成都敏事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0 年 10 月至今 章建伟 浙江宝盒食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8 年 6 月至今 章建伟 浙江便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8 年 8 月至今 章建伟 浙江便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8 年 9 月至今 章建伟 杭州毛好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9 年 3 月至今 袁旭 成都雨墨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 2 月至今 袁旭 四川迅合联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20 年 5 月至今 陈俊 成都毕阿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2010 年 7 月至今 陈俊 四川九众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 5 月至今 陈俊 深圳前海悦晴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常务董事 2016 年 9 月至今 陈俊 四川库客极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8 月至今 陈俊 成都库客拓维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7 年 1 月至今 陈俊 四川傲势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 5 月至今 陈俊 成都神织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2019 年 4 月至今 2、因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 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2019年9月,深 交所对公司董事长章建伟、总裁袁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制人之 一、董事,陈俊未按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且减持行为发生在公 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2019年11月,深交所对陈俊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除前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 不良诚信记录。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0年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 《纾困暨投资协议》,2020年9月4日,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 《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为支持民营企业纾困,推动化解实际控制人债务 危机,维持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并共同谋求产业协同,大数据集团拟提供纾困资 金承接袁旭及陈俊的部分债务,并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袁旭、陈俊持有的部 分上市公司股份,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袁旭、陈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章建伟不参与大数据集团的本次纾困方案,章建伟、袁旭、陈俊之 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无法实质履行,三人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0年9月4日,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 有的上市公司全部36,520,929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 自此,《<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章建伟、袁旭、陈俊 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随之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系各方履行上述《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表决权 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注:前述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报 告书第四节“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情况”)的结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章建伟于2020年5月22日向公司提交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自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2 月12日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内(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通过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许可 的其他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4,325,466股。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章建伟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59,400股,在剩余减持期间内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含)2,366,066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章建伟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所持 9 有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在满足《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袁旭、陈俊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大数据集团转让其所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8,398,16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4.13%。 袁旭、陈俊已出具说明,确认:“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除根据《纾 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贵阳大数据集团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外,无 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同时,袁旭、陈 俊亦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除因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等被强 制减持或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大数据集团转让以外,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交易行为完成之日起至18个月届满之日不得直接或间 接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袁旭、陈俊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增减,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以及表决权委托所致。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章建伟、袁旭、陈俊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协 议〉之解除协议》,截至2020年9月4日,《〈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生 效条件已全部满足,章建伟、袁旭、陈俊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随之解除。 2、表决权委托 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 团于2020年9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36,520,929 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在 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建伟、袁旭、陈俊为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863,395股,占公司此时总股本(222,763,069股)的23.28%, 合计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为51,863,3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 大数据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建伟、袁旭、陈 俊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大数据集团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贵阳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章建伟持有公司股份15,342,466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203,204,897股,下同)的7.55%,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为15,342,46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袁旭、陈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520,929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7.97%,大数据集团持有或控制前述36,520,929股股份 11 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有效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有效表决权数量 有效表决权数量 有效表决权比例 有效表决权比例 (股) (股) 章建伟 15,342,466 7.84% 15,342,466 7.84% 袁旭 21,853,924 11.16% 0 0.00% 陈俊 14,667,005 7.49% 0 0.00% 大数据集团 0 0.00% 36,520,929 18.66% 控股股东及其 51,863,395 26.49% 36,520,929 18.66% 一致行动人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22,763,069股,因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完成了部分 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故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3,204,897股。 注2:根据天成投资、天宇投资等七方与迅游科技签署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在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20年6月9日)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完成之日,应补偿股份 不拥有表决权。故目前迅游科技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03,204,897股)扣减天 成投资、天宇投资应补偿股份7,444,113股,即195,760,784股。 注3: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章建伟、袁旭、陈俊;本次权益变 动后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大数据集团、袁旭、陈俊。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1、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5日,章建伟、袁旭、陈俊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章建伟 乙方:袁旭 丙方:陈俊 12 第1条 一致行动的解除 1.1 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充分友好协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解除《一 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解除其他关于一致行动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各方 不再受到前述协议、约定或承诺的约束,亦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 务。 1.2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公司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 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 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1.3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各方就《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无任 何未了结的争议。 第2条 其他事项 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2 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语言为 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3 本协议经下述三项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各方均已经签署本协议; (2)《纾困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且已经通过决议豁 免各方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及补充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即将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登记上市后届满五年之日”; (3)《纾困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书面协议已经生效。 2、生效时间 鉴于:(1)章建伟、袁旭、陈俊已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解除协议》;(2)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2月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自愿承诺的议案》;(3)根据《纾困暨投资 13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已于2020年9月4日签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且协议生效。 故截至2020年9月4日,《〈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 满足,章建伟、袁旭、陈俊之间因《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形成的一致行 动关系随之解除。 (二)《纾困暨投资协议》 2020 年 1 月 15 日,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 协议》(注:本协议中的甲方为大数据集团,乙方为袁旭,丙方为陈俊,丁方为 章建伟),主要内容如下: 第 1 条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在满足首次转让先决条件下受让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227,631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约 1%(“首次转让”);在满足后续转让先决条件下, 在 2020 年受让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直至甲方根据本协议受让股份 总数至 9,130,232 股(已包含前款 2,227,63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约 4.09% (“后续转让”);在满足未来转让先决条件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权根据情况继续受让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转让”)。 (2)股份转让方式 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股份转让应当在深交所交易系统,按照届时有效的交 易规则,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 (3)股份转让对价 乙方、丙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时法律法规的允许的股份价格下限为 准。 第 2 条 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在满足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并取得乙方、丙方现有全部或部分债权人 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乙方、丙方的债权人支付纾困资金并获得 14 该等纾困资金对应的债权,该等债务所对应的质押股份的质权也同时一并转让给 甲方。 (2)债权转让的对价 债权转让的对价由甲方根据债权人最终确定的债务金额确定,具体以债权人、 甲方、乙方和/或丙方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3)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的方式应当经债权人、甲方、乙方和/或丙方协商一致后,以届时 签署的协议为准。就质押股份的质权转让,乙方和/或丙方及其相应的债权人应 当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权人变更的相 关手续。 第 3 条 表决权委托 (1)表决权委托 在上述第 1(1)条约定的首次转让完成之日的当日(以股票登记至甲方名 下为准)或上述第 2(1)条约定的首笔债权转让完成的当日(以纾困资金实际 支付日为准),两者取孰先者: 乙方、丙方应当将其及其控制的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持有的全部表决权不可 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并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2)表决权委托的范围 乙方、丙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 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② 对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 决权; ③乙方、丙方如担任董事,对下列所述事项,将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委托给 甲方指定的董事行使,甲方指定的董事有权代表乙方、丙方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 权: 15 a.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b.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低于 50%。 (3)实际控制人 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 总股份数为 47,898,931 股,占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21.5%,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 5 年,表决权委托的终止以在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的 回购及还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第 4 条 先决条件 (1)债权转让先决条件 债权转让应当以全部满足或被甲方自行决定事先书面豁免协议约定的对应 先决条件为前提,该等先决条件包括乙方、丙方部分主动承诺豁免、股份冻结解 除、甲方指定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在贵阳市 成立子公司、债权转让与股份转让对价的合计金额尚未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等。 (2)首次转让先决条件 首次转让,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自行决定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条件: ①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豁免; ②甲方与丙方已经就首次转让的相关转让安排(包括转让地点、转让程序、 资金来源及操作方案等)签署书面协议; ③丙方已向甲方签署出具一份交割证明书,确认首次转让先决条件已经满足。 (3)后续转让先决条件 后续转让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自行决定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16 条件: ①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豁免; ②首次转让已经完成; ③拟定转让的股份没有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④甲方向乙方和/或丙方发出了进行后续转让的书面通知。 (4)未来转让先决条件 ①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豁免; ②首次转让及后续转让已经完成; ③未来转让已经获得了届时所需的全部许可和批准(包括贵阳国资委的批 准),且转让对价不高于贵阳国资委批复的最高上限; ④拟定转让的股份没有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⑤转让股份数量符合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规定的减持限制和要求; ⑥甲方向乙方和/或丙方发出了进行后续转让的书面通知。 (5)先决条件满足期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80 日内,如债权转让、首次转让对应先决条件仍然未 能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的,甲方有权出具《先决条件未达成的确认函》, 并相应终止本协议。 第 5 条 回购与还款 (1)回购 乙方和/或丙方应当在甲方股份转让完成后,按协议约定分五年履行回购股 份义务。 (2)回购对价 回购对价分为基础对价及超额对价两个部分。 其中基础对价=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股份转让对价按照年单利方式计 算的金额。如根据上市公司当日股价计算的回购股份总市值低于基础对价的,则 回购义务人应当向甲方补足回购对价至基础对价。 17 超额对价根据回购日期前十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平均股价计算,如根据上市 公司股价计算的回购股份总市值高于基础对价的,对于高出部分,回购义务人应 当将高出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作为超额对价。 就回购部分所产生的相关税负,由回购义务人承担,甲方如果已经承担的, 由回购义务人予以补足。 (3)回购对价的支付 回购义务人应当在回购义务发生之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 式回购股份。 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如不支持基础对价和超额对价的支付的,回购义务人应 当另行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对价。 (4)还款 甲方持有的对乙方和/或丙方(“还款义务人”)的债权,乙方和/或丙方作为 还款义务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分五年还款。 (5)还款金额 还款金额=甲方支付的纾困资金+纾困资金按照年单利方式计算的金额。 (6)还款的支付 还款义务人应当在还款义务发生之日通过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还款金额。 如还款义务人需要出售质押股份以获取还款资金的,甲方可以配合签署相应 的三方协议,并在收到还款金额的前提下解除股份质押,除该等方案外,甲方亦 可以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处置质押股份,具体以届时签 署的质押协议为准。 (7)回购、还款的保障 甲方、乙方及丙方确认,任意一笔回购、还款(包括其利息)如未能及时支 付,则甲方有权在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全部质押股份、补充担保物中任意选择部分 或全部进行处置,以确保回购、还款义务的履行,而不用区分该等质押股份、补 充担保物对应于哪一笔债权或股份转让。 (三)《纾困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2020 年 9 月 4 日,章建伟、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 18 协议补充协议》(注:本协议中的甲方为大数据集团,乙方为袁旭,丙方为陈俊, 丁方为章建伟),主要内容如下: 第 1 条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就《纾困暨投资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首次转让、后续转让及未来转让事宜, 甲方应当在相关先决条件达成的情况下相应进行转让,但是各方理解并同意,如 因国资审批等原因,甲方具体转让数量的股份数及股份比例与《纾困暨投资协议》 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届时实际转让的数据为准。 (2)股份转让对价 乙方、丙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时法律法规的允许的股份价格下限为 准,且不得高于贵阳国资委审批的上限。 (3)优先还款 乙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转让 对价,应当优先用于《纾困暨投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相关债权的 还款。 第 2 条 债权转让 (1)债务及担保物 就《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的债务及担保物,经各方协商,调整为下列债务 及其担保物: 债务人 债权人 质押股数(万股) 本金总额(万元)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3.0643 袁旭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0.5393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166.4555 1,894 公司 陈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5 11,50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7 7,500 19 (对应浦发银行部分)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N/A 1,900 (2)债权转让的范围 各方确认,就债权转让的范围,根据与债权人谈判的情况,在甲方与乙方和 /或丙方(根据具体债务人确认)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债权转让的范围可以进行 调整,但承债总额不得超过贵阳国资委批准的总额限制。 第 3 条 表决权委托 (1)表决权委托 《纾困暨投资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调整为:乙方、丙方应当将 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并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乙方、丙方表决权委托的具体股份数及股份比例,以届时各方签署的《表决 权委托协议》为准。 (2)实际控制人 《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控制人条款调整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签 署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预计为 36,520,929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7%,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以 届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的实际情况为准),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 控股股东贵阳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0 年 9 月 4 日,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本 协议中的甲方为大数据集团,乙方为袁旭,丙方为陈俊),主要内容如下: 第 1 条 表决权委托 (1)乙方、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 36,520,929 股股份(“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委托”)。 (2)表决权委托后,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 为 36,520,929股,在上市公司股本不变的前提下,合计约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 20 的 18.66%。 第 2 条 表决权委托的范围 委托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 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 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 表决权; (3)乙方、丙方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则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 对下列所述事项,乙方和丙方同意将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指定的董事 行使,甲方指定的董事有权代表乙方、丙方就下述事项行使表决权: a.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b.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 3 条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 在表决权委托范围内,委托方将就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与甲方保持相同意见,甲方可以代表自身及委托方进行表决,委托方不再就具体 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第 4 条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 各方确认,大数据集团接受委托方的表决权委托的期限至少为五(5)年。 如五(5)年期限届满,乙方、丙方未能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额还 款及/或履行回购义务,则该等表决权委托的期限继续顺延至乙方、丙方的还款 及/或回购义务全部完成或被豁免之日。 为免疑义,各方同意上述表决权期限的计算应遵循以下约定: 21 (1)乙方、丙方提前全额履行还款及/或回购义务的,表决权委托的期限最 低仍不得低于五(5)年; (2)乙方、丙方任意一方履行完成还款及/或回购义务,但另一方未能完成 的,则所有委托方的表决权委托持续有效,不因某一方履行完成还款及/或回购 义务而导致该方的表决权委托单独终止; (3)乙方、丙方部分履行还款及/或回购义务的,表决权委托仍然就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有效。 第 5 条 表决权委托份额的变化 各方确认,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间内,各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 发生变化,就此,各方同意: (1)委托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因强制平仓、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 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 (2)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因履行《纾困暨投资协议》的约 定转让给大数据集团的,其表决权由大数据集团根据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如乙方、丙方因履行《纾困暨投资协议》回购义务对该等 部分的股份进行回购的,其回购部分的表决权,仍然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委 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该等转让及回购 行为不重新或中断表决权委托期限的计算); (3)乙方、丙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直至本协议约定 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 (4)乙方、丙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分发股票股利、拆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及送股等情形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 大数据集团行使,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 第 6 条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丙方及章建伟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即告生效,乙方、丙方及章建伟的一致 22 行动关系正式解除。 第 7 条 实际控制人变更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 股份数为 36,520,929 股,占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18.66%,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甲方控股股东贵阳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各方应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规则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履行各自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乙方、丙方应当促使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获得 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披露。 第 8 条 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为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1)各方同意,除非甲方出现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不可豁免、不可撤销且不可缩短。 (2)甲方将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在 2020-2024 年 期间每年按照上限收购乙方、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此外,甲方为维持实际 控制权的需要,可以根据届时的情况,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或收购其他股 东股份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 (3)乙方、丙方承诺,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前,除向甲方转让外,不向任 何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取得甲 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转让股份,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受让; (4)甲方承诺,其受让的乙方、丙方股份,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前不主动 减持; (5)各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其自 身原因发生变更。 第 9 条 生效、替代和修改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后签 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数 司法冻结股数 限售股数量 章建伟 15,342,466 7.55% 15,072,857 0 12,976,399 袁旭 21,853,924 10.75% 21,853,904 21,853,924 16,390,443 陈俊 14,667,005 7.22% 14,665,936 0 11,000,254 合计 51,863,395 25.52% 51,592,697 21,853,924 40,367,096 注:1、袁旭因与章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持公司21,853,924股股份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9年8月22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袁旭因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所持公司21,853,924股股份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成都中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2、 章建伟、袁旭、陈俊限售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其中,袁旭及陈俊所持股票的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股数(股) 质押还款期限/质押期间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30,643 已到期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05,393 部分已到期 袁旭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917,868 2022 年 5 月 18 日(注 1) 小计 21,853,904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50,000 已到期 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6,934,555 按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止 陈俊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381 已到期(注 2) 小计 14,665,936 - 合计 36,519,840 - 注 1:由于袁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总体质押率已超过贷款合同的约定,债权人有权 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该部分股份质押未纳入大数据集团的纾困计划 注 2:该部分股份质押未纳入大数据集团的纾困计划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将不再是迅游科技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数据集团持有或控制迅游科技 36,520,929 股股份所对 应的有效表决权,占迅游科技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大数据集团成为 迅游科技的控股股东,迅游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贵阳国资委。 五、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风险 2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旭持有公司股份 21,853,924 股,其持有的股份已被 全部司法冻结,且其中 21,853,904 股处于质押状态;陈俊持有公司股份 14,667,005 股,其持有股份中的 14,665,936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中 6,934,555 股的质权人为 大数据集团。 大数据集团与袁旭、陈俊及其部分债务的债权人签署了债务承接相关的和解 协议,计划承接的债务对应的质押股份数合计为 32,520,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0%,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数据 集团已承接债务对应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6,934,555 股,其余债务仍未完成承接, 未承接债务对应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25,586,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9%,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7%。针对该部分未承接债务,大数据集团计划 根据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在后续进行债务承接,但由于内部审批、资金周转安排 等原因,和解协议原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已到。 扣除上述大数据集团计划承接的债务,袁旭、陈俊其余债务对应的公司质押 股份数量为 3,999,24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该部分股权存 在被债权人强制执行而进行强制平仓的可能。 此外,袁旭所持有公司股权由于债务纠纷,已全部被包括章建伟、中航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在内的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目前处于 冻结状态。袁旭正与章建伟、中航信托协商具体的债务解决方案。 结合以上情况,袁旭、陈俊所持公司股份仍处于质押或被债权人司法冻结的 状态,且对应的债务已发生逾期,存在被司法拍卖、强制平仓的可能,从而影响 大数据集团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风险。 2、和解协议失效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旭、陈俊、大数据集团已分别与债权人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创证券”)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各方在和解协议中就股份质押的债权转让、罚 息、债务延期和司法冻结解除等债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鉴于袁旭所持公司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各和解 协议中所约定的债权转让先决条件可能无法按期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原约定的债 务偿还期限已到,和解协议存在失效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25 根据协议约定,国海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和解协议;华创证券的和解协议未 约定终止协议条款,但华创证券保留了约定条件下向袁旭追讨债权的权利。若和 解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偿还安排无法实施或和解协议失效,则袁旭、陈俊所持股份 仍然可能被采取司法拍卖、强制平仓等强制措施,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 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数据集团尚未收到国海证券或华创证券关于和解协 议失效的通知。大数据集团已与协议各方沟通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相关和解协议 的展期或重新签署仍在沟通进程中,债务偿还期限的延长及协议未来是否失效仍 存在不确定性。 3、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债务风险 除大数据集团本次交易中拟承接债务外,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袁旭存在其 他尚未结清的债务。未来不排除相关债权人因债务问题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或强 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稳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26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袁旭、陈俊未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章 建伟未有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减持股数占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公司当时总 (元/股) (股) 股本的比例 2020-07-01 至 章建伟 集中竞价交易 17.78 1,959,400 0.88% 2020-07-24 2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南路 599 号 7 栋 7 层 股票简称 迅游科技 股票代码 300467 信息披露义务人 章建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袁旭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俊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名称 有 √ 无 □ 注:本次权益变动 后,章建伟、袁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陈俊之间不再是一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致行动人,在表决权 委托期间,袁旭、陈 俊与大数据集团为 一致行动人 是 □ 否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 后,上市公司实际控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大数 制人变更为贵阳国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据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资委,信息披露义务 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人不再是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份数量及占 51,863,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8%;合计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为 51,863,395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 股份比例 3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章建伟、袁旭、陈俊各自的持股数量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建伟、袁旭、陈俊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持公司股份 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 因袁旭、陈俊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 36,520,929 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委托给大数据集团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构成一 拥有权益的股份 致行动关系,袁旭、陈俊与大数据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520,929 股,占公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司总股本的 17.97%,合计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为 36,520,92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66%。 1、时间:2020 年 9 月 4 日,方式: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生效,导 在上市公司中拥 致章建伟、袁旭、陈俊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有权益的股份变 9、时间:2020 年 9 月 4 日,方式:因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袁旭、陈俊 动的时间及方式 与大数据集团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不适用 √ 资金来源 是 √ 否 □ 1、章建伟 章建伟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向公司提交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自减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自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的 6 个月内(即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止)通过大宗 交易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4,325,466 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章建伟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959,400 股,在剩余减持 期间内尚可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含)2,366,066 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章建伟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所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拟于未来 12 2、袁旭、陈俊 个月内继续增持/ 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 12 个月内,在满足《纾困暨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 减持 定条件的情况下,袁旭、陈俊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大数据集团转让其所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 8,398,16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4.13%。 袁旭、陈俊已出具说明,确认:“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 12 个月内,除根据《纾 困暨投资协议》的约定向贵阳大数据集团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外,无继续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同时,袁旭、陈俊亦出具 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除因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等被强制减持 或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大数据集团转让的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交易行为完成之日起至 18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直接或间接 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 制,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袁旭、陈俊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4 日期间,章建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 在二级市场买卖 份 1,959,400 股,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0.88%。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 该上市公司股票 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 6 个月内未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1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建伟、袁旭、陈俊 2020年9月7日 32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章建伟 签署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33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袁旭 签署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3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俊 签署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