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机密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3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华阳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
由公司为此次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华阳密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华阳密
封提供担保有利于华阳密封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为
华阳密封向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申请不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干胜道 罗 宏 黄学清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