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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10-29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
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购买决策所需资料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
文件经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
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