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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8-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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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
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
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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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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