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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4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
企业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对标企业新界泵业(现名为天山铝业)、东音股份(现名为罗欣药业)主
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标企业巨星科技、锐奇股份存在特殊情况,不具有对标
合理性,将其从对标企业样本中剔除;
    2、本次调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对标企业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计划的 181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3,048 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黄学清             方炳希              应千伟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