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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共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六)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选举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的,累积投票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位当选独
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因
获选的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
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
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独立董事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或《公司章程》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
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一)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五)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独立
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