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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关联交易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5、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
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
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该审计或评估报告应予
以披露。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其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