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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
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
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8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表独立意见:2018 年度,公司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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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
(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54,252,949.32 元。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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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
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 2019 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是公司业务发展
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人的协同效应,交易定价政策和
定价依据遵照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相关事宜。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
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经审核,2018 年公司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
考核标准,同意公司对其支付的薪酬。

    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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