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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5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
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2
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2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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