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1-18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
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已于本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
向协议》的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
述重组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已于本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交易对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
3、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
综上,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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