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
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1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616,950
股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
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