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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濮阳惠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7-29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证券代码:300481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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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8.125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430.34 万股的 0.88%。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1.6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44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5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
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濮阳惠成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
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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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目     录        ............................................................................................................................ 6
释     义        ............................................................................................................................ 8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二、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9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三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及范围 .......................................................................... 11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与职务依据.............................................................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11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2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3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3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3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21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2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2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24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5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25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25
                                                                      6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2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27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27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9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9
   三、其他说明............................................................................................................. 30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33
第十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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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做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指                            内容
   濮阳惠成、本公司、公司     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上市规则》          指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规范运作指引》        指
                                                   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计划引用数据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或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
财务指标;
2、若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在尾数上存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8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
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实现员工持股,绑定长期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

    (三)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
展;

    (五)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
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二、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无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




                                      9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在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四、若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则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10
              第三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与职务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薪
酬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5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
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11
    2、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58.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430.34 万股的 0.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1.6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权益 占草案公布时总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悲鸿                  总经理             5.00         1.9370%      0.0170%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陈淑敏                                     5.00         1.9370%      0.0170%
                          总经理
      崔富民               副总经理              5.00         1.9370%      0.0170%
      王国庆             董事、财务总监          5.00         1.9370%      0.0170%
      赵智艳               副总经理              4.50         1.7433%      0.0153%
       化栋                副总经理              4.50         1.7433%      0.0153%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
                                                177.50       68.7651%      0.6031%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246 人)
               三、预留部分                     51.625        20.00%       0.1754%
                  合计                          258.125       100.00%      0.87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总股本的 20%;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

                                           13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在授予前
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14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
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15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16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44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1.73 元的 50%,即 10.87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
总量)每股 22.63 元的 50%,即 11.32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授予安排: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7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5%;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5%;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40%;
                                      18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
同。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5%;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5%;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40%;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95%;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4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
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 2 个档次,
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未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19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
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
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21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
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和授予价格,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
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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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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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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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
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
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
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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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应经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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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
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以估算基准日即草
案公布前一交易日(2021 年 7 月 28 日)的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 9.56 元/股。

    此处的价值估值仅为模拟测算,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进行重新估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258.12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206.50 万股。按照估算基准日即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2021 年 7 月 28 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974.14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
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于估算基准日次月开始摊销,则 2021 年-2024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数量   预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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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50        1,974.14         534.66         954.17         370.15         115.16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摊销费用对有效期年内净利润有所
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效激发核心团
队的积极性,优化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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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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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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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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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
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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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解
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
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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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
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工伤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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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
收。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
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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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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