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2021-08-2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