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2022-07-2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独立董事: 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