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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海华腾: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9-03-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华腾”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海华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
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过程

    中泰证券审阅了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
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资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进行了核实与判断。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89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3,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75 元。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6]13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9,000,000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52,000,000 股。

    2016 年 5 月 11 日,根据公司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以总股本 52,000,000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52,000,000
股增加至 104,000,000 股。
    2017 年 5 月 5 日,根据公司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以总股本
104,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由 104,000,000 股增加至 208,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08,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114,11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分别作出股
份限售承诺:自蓝海华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
的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每
年转让的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相关承
诺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深圳市蓝海华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中腾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作出股份限售承诺:自蓝海华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
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相关承诺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
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
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分别作出股
份减持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年转让的
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
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其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
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股东深圳市蓝海华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股份减持承诺:承诺锁定期
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以上承诺
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其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
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其承诺事项之日
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深圳市蓝
海华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中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贵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审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贵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评估和咨询,提高关联交易
公允度和透明度。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未被遵守,则自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事项之日后本人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贵公司直接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贵公司或股东带
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贵公司、股东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
间,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减持贵公司股份,贵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贵公
司股份。

    6、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深圳市蓝
海华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中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1)承诺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向贵公司披露的情况外,承诺人没
有控股、参股或控制其他企业。除在贵公司的工作外,承诺人没有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合作或为他人经营)与贵公司相同或
相近似的业务。承诺人与贵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贵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可能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
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贵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同或相似、
对贵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承诺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贵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可能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
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相同或相似、对贵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承诺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
函为有效之承诺。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未被遵守,则自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事项之日后本人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贵公司直接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贵公司或股东带
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贵公司、股东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
间,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减持贵公司股份,贵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贵公
司股份。

    7、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及其他高管
分别作出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蓝海华腾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按照《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
案。

    如本人未能按照《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本
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上
述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
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
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8、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分别作出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

    蓝海华腾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按照《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
案。

    如本人未能按照《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本
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上
述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
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
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9、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分别作出的
其他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中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的标准;并将在股东大会表
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0、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及其他董监
高分别作出的其他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
低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
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的标准;并将在董
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7)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为怠于采取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及其他董监
高分别作出的其他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
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津
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2、公司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分别作出的
其他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
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
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增持承诺:

    邱文渊承诺: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累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25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750.00 万。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
及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
时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邱文渊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51.95 万元,增持承诺已
履行完毕。

    徐学海承诺: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累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20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500.00 万。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
及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
时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徐学海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11.11 万元,增持承诺已
履行完毕。

    黄主明承诺: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累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150.00 万。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
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遵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时不进
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7 日,增持
计划已实施完毕,黄主明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02 万元,增持承诺已履行完
毕。

    时仁帅承诺: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 6 个月内,累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0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
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
及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
时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7 日,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时仁帅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8.16 万元,增持承诺已
履行完毕。

    除上述作出的股份增持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亦无后续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4,11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86%;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39,069,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8%。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8 人,其中非国有法人股东 2
人,自然人股东 6 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上市流通数
                   所持限售股                    售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售股份数量                      市流通数量       量占公司股
                   份总数(股)                  司股本总额
                                  (股)                          (股)         本总额的比
                                                   的比例
                                                                                     例
                                                                           注1
邱文渊               31,949,424    31,949,424       15.36%     8,032,756              3.86%
                                                                           注2
徐学海               20,047,248    20,047,248        9.64%     5,049,162              2.43%
                                                                           注3
姜仲文               14,439,672    14,439,672        6.94%     3,609,918              1.74%
                                                                           注4
傅颖                 13,408,200    13,408,200        6.45%     3,352,050              1.61%
深圳市蓝海华腾
                     13,260,000    13,260,000        6.38%       13,260,000           6.38%
投资有限公司
                                                                           注5
时仁帅               11,640,096    11,640,096        5.60%     1,085,596              0.52%
                                                                           注6
黄主明                 4,689,360     4,689,360       2.25%            0               0.00%
深圳市蓝海中腾
                       4,680,000     4,680,000       2.25%        4,680,000           2.25%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14,114,000   114,114,000      54.86%       39,069,482         18.78%


       说明: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注 1:股东邱文渊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2,131,024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5%。其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

的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解除

限售后,高管锁定股为 24,098,268 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8,032,756 股。
    注 2:股东徐学海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0,196,648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9.71%。其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解除限

售后,高管锁定股为 15,147,486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 10,399,999 股,质押的股份

待质押解除后即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049,162 股。

    注 3:股东姜仲文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4,439,672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6.94%。其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解除限

售后,高管锁定股为 10,829,754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 5,060,000 股,质押的股份

待质押解除后即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609,918 股。

    注 4:股东傅颖现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3,408,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6.45%。其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高管锁

定股为 10,056,15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 9,889,800 股,质押的股份待质押解除后

即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352,050 股。

    注 5:股东时仁帅现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1,715,596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63%。其承诺无论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高管

锁定股为 8,786,697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 10,630,000 股,质押的股份待质押解除

后即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85,596 股。

    注 6:股东黄主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722,1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本

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 3,590,000 股,质押的股份待质押解除后即

可上市流通。黄主明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董事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解除限售股可上

市流通日,黄主明仍处于离职后半年内,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人员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蓝海华腾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蓝海华腾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
诺;

    3、持有蓝海华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蓝海华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因此,中泰证券对蓝海华腾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春芳                     马国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