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蓝海华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1-12-21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
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2 人
调整为 6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131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73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