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2-12-31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
对象非因工身故,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3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
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58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