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2018-10-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公司”)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情况概述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46 元,共计
募集资金115,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8,094.47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
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268号】》验证。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投资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 计投入金额 进度(%)
新建医药生产基地项目 68,085.41 32,259.20 47.38
新建心脑血管及免疫调节产品
28,352.17 8,964.73 31.62
产业化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656.89 2,005.94 35.46
HM 类多肽产品项目 6,000.00 3,984.59 66.41
合 计 108,094.47 47,2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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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租赁方式,同时调整
内部结构,增加人力培训及学术推广会议、营销网络管理平台费用,拟调整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内部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
序号 预计投资项目 调整前拟投入 拟调整金额
入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金额 (增/减)
金额
1 省会办事处重点城市办公室购置费 2,642.00 -2,642.00 0.00
2 交通工具购置费 420.00 0.00 420.00
3 营销网络管理平台 562.15 500.00 1,062.15
4 省会办事处其它城市办公室租赁费 1,067.74 800.00 1,867.74
5 人力培训费及学术推广会议费 650.00 1,342.00 1,992.00
6 办公设备购置费 315.00 0.00 315.00
小计 5,656.89 0.00 5,656.89
2、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因部分实施地目前存在房产限购政
策,无法正常推进。同时该项目原计划在省级办事处购买及租赁办公室,公司
对省会重点城市进行了积极的市场调研,近来大中城市物价、劳务报酬的上
涨、商用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将导致公司购置并装修办公楼的成本上升,固
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额外支出将增加,符合公司营销网络建设要求的购置成
本较高。本着更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审慎态度,为打造更为方便快捷、响
应迅速、服务优良的营销网络体系,提高公司营销和服务渠道的运营效率,扩
大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公司将预计投资购置办公室改为租赁方式,同时增加人
力培训及学术推广会议、营销网络管理平台费用,满足公司建设营销人才队伍
及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需求。
3、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客观环
境限制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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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程序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上述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上市公司
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发现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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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光明 范常青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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