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关于签署GGE-3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2020-08-20
证券代码:300485 证券简称:赛升药业 公告编码:2020-04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GGE-3 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升药业”或“甲方”)
与北京大学叶蕴华教授(“乙方”)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本着把科研成果转化
为治疗疾病药物产品为目的,赛升药业与叶蕴华教授约定共同完成 GGE-3 对脑卒
中或脑外伤引起的神经系统病症以及轻、中度阿尔茨海默症等疾病的药效学、作
用机制、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及相关药学和毒理学研究,进行申报并获得相应临
床和生产批准文件,使产品上市,或开发成其他产品形式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公司签署技术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签署技术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叶蕴华
国籍:中国公民
身份证号码:11010819********23
三、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的主要目的
GGE-3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 CN101747226)的新分子实体。GGE-3 分
子量小(232Da),化学性质十分稳定,既可溶于水又可溶于有机溶剂。从初步
研究结果看,GGE-3 是一个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生物活性的化合物,可能发展为治
疗神经系统等方面疾病的新药。双方本着集成有利资源,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治疗
疾病药物产品为目的,决定合作开发 GGE-3。
2、合作开发事项
GGE-3 开发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GGE-3 成药性评价,对 GGE-3 的
适用症、药效及安全性开展研究并做出判断,决定是否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
为临床前开发阶段,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完成临床申请并获得临床批件。
第三阶段为上市及销售阶段,开展相关临床试验,并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完成上市申请并获得生产批件,上市销售。
3、双方责任
甲方承担整个项目的研发费用,主导研发过程,有权根据开发的风险决定项
目的进程,包括但不限于延缓、中止、终止本项目。甲方在阶段性研究完成后
30 日内,根据该阶段研究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下一阶段研发。进入第二阶段之
前,甲方不得将项目转让第三方。
乙方为整个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利用乙方的前期研究结果。在合作期间,
乙方不得将项目转让第三方。产品正式申报临床试验、生产许可及注册事项由甲
方为主负责。
3、双方的权益
根据项目开发进展,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第二、三阶段的
研究成果归甲方所有。获得的相关临床批件、生产许可或生产批件、新药证书等
归甲方所有。后期开发成其他形式的产品如保健品,其全部权益的所有权归甲方
所有。
本项目在第一阶段申报专利的专利权归甲所有,如甲方放弃进入第二阶段,
则第一阶段申报专利的专利权归甲乙双方共有,第二、三阶段申报专利的专利权
归甲方所有,发明人根据实际贡献确定。
若决定进入第二阶段开发研究,甲方应在 30 日内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壹佰
伍拾万元整(150 万元)(包含项目相关专利转让费、前期研究结果和资料费以
及第一阶段样品制备费用),根据试验样品需求,可提前支付样品制备费用人民
币拾万元整(10 万元),专用于第一阶段样品制备,如项目评估不进入第二阶
段,乙方将返还剩余款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十日内将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
专利所有权及前期研究资料转给甲方。在第三阶段产品上市后,五年内甲方按产
品毛利 5%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将项目转让第三方,需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用的百
分之十。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影响
双方将利用各方在生物技术、药物研发、产业政策、金融资本等方面的优势,
此次合作有利于公司新药研发的创新,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和经
营现状而做出的谨慎决策,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技术开发合作不会对
公司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风险提示
新药研发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风险高。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药注册需经过临床前研究、申报临床、获得临床批件、临床
试验、新药生产申报与审批等阶段,容易受到一些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果最终未能通过新药注册审批,可直接影响到本公司
前期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技术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