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1-28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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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同时,其需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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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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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
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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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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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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