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章程修正案2021-03-30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赛生药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公司系由北京赛生药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
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照号码为 1103020004095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002230889。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式。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 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
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 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
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
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
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 的利益。
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
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
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
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
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
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
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
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公司与以下任一对象发生关联交易 项;
的,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2、公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接或者间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时 间 ,不 得早 于现场 股东 大会 召开 前一 日下 午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3:00, 并 不得 迟 于现 场 股东 大 会召 开 当 日上 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日下午 3:00。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交易
下午 3:00。 所关于网络投票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年;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年;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 他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
解除其职务: 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职务。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总数的 1/2。 管理人员职务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本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 本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本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十)项具体职权应当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为:
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据。
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民币;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人民币;
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 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
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
人民币; 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 计算。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 ....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0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的累计数量计算。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 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如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 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 准确地介绍公司的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 资金使用专项审核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马骉
202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