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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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533 号
致: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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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召集。根据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 14 点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 8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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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3 名股东,均为
2021 年 9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1,408,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5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5,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068%。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根据公司的公告,本次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前述议案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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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
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
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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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鲍卉芳
魏小江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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