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4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二十三条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第二十五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
第一百九十八条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息。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