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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9-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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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2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予以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 14:00 如期在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80,115,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431%。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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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496,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08%。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受让蔺万焕所持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 350 万元出资
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
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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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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