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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4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事前认可意见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0年4月
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及会议文件进行了事前审查,
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向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英投资”)、浏阳菁阳
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菁阳合伙”)和菁英时代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英股权”)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认购
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的,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
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菁英投资、菁英股权均系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
英股份”)全资子公司,菁英股权为菁阳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
有菁阳合伙20%出资额。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菁英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7.31%股份,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菁英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股
比例将进一步提升,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此项交易体现了
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前述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菁英投资、菁阳合伙和菁英
股权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并与上述认购对象和菁英股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管
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有
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
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