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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4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
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5.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
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
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
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