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5-09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 年 5 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02、议案 12 为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其余议案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2.06 限售期
2.07 上市地点
2.0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募集资金用途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1 《公司与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2 《公司与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3 《公司与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与战略投资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的议案》
5.01 审议《关于引进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5.02 审议《关于引进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战
略投资者的议案》
5.03 审议《关于引进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5.04 审议《关于公司与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菁英时代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8、逐项审议《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
8.01 《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8.02 《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9、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事项
的议案》
10、审议《<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议案二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浏阳菁阳
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
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的,
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
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9.85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
数量为不超过 22,670,023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和认购股数
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数量上限(股)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1 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2,518,891 5,000.00
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
2 10,075,566 20,000.00
业(有限合伙)
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3 10,075,566 20,000.00
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合计 22,670,023 45,000.00
注: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各股东认购
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如调整后
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则公司有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自行进行调整,如调整方案涉及发行数量减
少,则各认购对象应按照认购金额同比例调减。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发行对象应按照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就认购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
规定进行修订,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限售期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
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
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45,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投资金金额
1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2 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5,000.00 45,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降低债务成本,公司将可能根据自
筹资金的情况对部分银行贷款先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
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
投向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以上(一)至(十)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及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议案三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议案四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1 《公司与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2 《公司与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3 《公司与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议案五 《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与战略投资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
案》
5.01 《关于引进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5.02 《关于引进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战略投
资者的议案》
5.03 《关于引进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
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5.04 《关于公司与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菁英时代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浏阳菁阳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议案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议案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议案八 《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
8.01《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8.02《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2020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议案九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事项
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公告》。
议案十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2,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六)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
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
改提供便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
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该等股东大会会议应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
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
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
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回复相关
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3、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
4、决定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
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
构聘用协议等;
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
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
宜;
8、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以反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
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10、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11、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议案十二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概况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名称拟由“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
最 终 登 记 名 称 为 准 ), 英 文 名 称 由 “ Shanxi Oriental Material Handing
Co.,Ltd(OMH)”变更为“OMH SCIENCE Group Co., Ltd”,并相应修订《公司章
程》相关内容。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均不变,仍为“东杰智能”及“300486”。
公司拟变更的名称“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名称变更预核准,目前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上述名称变更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名称的条款进行
修订: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中文名称: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 中文名称: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xi Oriental 英文名称: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Material Handling Co.,Ltd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原因
自上市以来,公司紧紧围绕智能工业及智能物流应用的行业解决方案不断延
伸业务链条,在业务板块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成立企业集团,有利于公司在集团
层面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拓宽及延伸业务链条,体现集团化经营理念,强化各业
务板块自主经营,积极促进公司主业协同发展。本次公司名称的变更将清晰地反
映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行业定位,将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战略布局的实现,有利于更
好的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推进。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四、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拟变更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满足公
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4 号—变更公司名称》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
并同意将该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
变更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