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重新审议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A股)预案》,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A股)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经过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A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我们认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海登”)
拟与HAYDEN AG(海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G”)签订PSA OPEL X250
油漆车间项目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2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717.96万元。交
易标的为涂装车间前处理电泳水槽、烘干室、喷漆室、机械输送系统、工作间及
室体等非标设备,预计交付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过户时间预计为12月15日,
由于采用对公司有利的FOB交付方式不存在过渡期安排。
经过审阅相关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我们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