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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王永红先生的个人履历,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的情形,亦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王永红先生具备
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能力。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王永红先生
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并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长期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
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孙公司中集智能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就该授信额度由公司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担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