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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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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 月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 14:00 如期在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95,969,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125%。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7,231,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48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15,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74%。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96,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0,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2%;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99,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9,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99,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9,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299,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9,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96,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0,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2%;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
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