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3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且通过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 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 手续。本次交易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存在交易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3、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淄博恒松”)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4、本次协议转让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本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姚卜文先生(持股 22.64%),公司副董事长、持股 8.25%的股东梁燕 生先生,持股 8.44%股东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盛汇峰智能 1 号结构化股 权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中合盛”)与淄博恒松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姚卜文先生将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77,236,78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9.00%);梁燕生先生将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 8,130,187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00%);中合盛将向淄博恒松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 34,292,97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8.44%)。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2.30 元。若本次交易完成,淄博恒松将实际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119,659,94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为 29.44%)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恒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 本次协议转让前 占总股本比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 占总股本比例(%) 名称 持股数(股) 例(%) 股数(股) 姚卜文 92,042,425 22.64 14,805,643 3.64 中合盛 34,292,971 8.44 0 0 梁燕生 33,529,866 8.25 25,399,679 6.25 淄博恒松 0 0 119,659,940 29.44 合计 159,865,262 39.33 159,865,262 39.33 二、本次协议转让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姚卜文,男,1936 年出生,中国国籍。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北大学怡丁苑。 2、梁燕生,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 3、公司名称: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85827H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11 号 704-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04 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4、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姚卜文持有公司 92,042,425 股股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22.64%,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燕生持有公司 33,529,866 股股份,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8.25%,是公司副董事长;中合盛持有公司 34,292,971 股 股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8.44%,为公司 5%以上股东。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工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M1F56B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 228 号金融中心大厦 6 层 615 室 法定代表人:梁梦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08 月 0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机械设备 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税务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平面设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体育赛 事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2、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淄博恒松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淄博恒松注册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6 日,尚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4、股权控制关系 5、淄博恒松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海关、财政资金管 理使用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或担任该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一:姚卜文 转让方二: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合盛”)(代合盛汇峰智能 1 号结构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转让方三:梁燕生 受让方: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合计所持上市公司 119,659,94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 29.436%,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转 让方所持标的股份。 2、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各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 60 个交易日成交均价并经各 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30 元,本 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1,471,817,262 元(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 占总股 每股转 转让数量(股) 股份转让价款(元) 名称 本比例 让价格(元) 姚卜文 77,236,782 19.000% 12.30 950,012,418.60 中合盛 34,292,971 8.436% 12.30 421,803,543.30 梁燕生 8,130,187 2.000% 12.30 100,001,300.10 合计 119,659,940 29.436% — 1,471,817,262.00 3、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 受让方分三期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比 例及先决条件约定如下(为避免疑义,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在书面通知转让方 后全部或部分,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本协议所列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先 决条件): (1) 第一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人民币 441,545,178.60 元(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按照下述先决条件及安 排向转让方进行支付: 针对转让方一而言,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实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银 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项下对应 95,001,241.86 元(即对应转让方一应 取得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A”)的金额: (i) 各方完成本协议的适当签署(即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三完成签字、转 让方二和受让方完成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 (ii) 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及转让方涉及财务、业务及法律的尽职 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受让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 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无重大偏差且令受让方合理满意; (iii) 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中 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 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iv)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 成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 并且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付款日或之前各自应履行的 承诺事项,且各自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v)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A 付款日, 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 (vi) 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不予立案的决定; (vii) 受让方的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 (viii) 转让方一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三条 3(1)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 ii 款及第 vii 款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在转让方一取得前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A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 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证登公司”)申请就其已 经登记质押的全部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简称“转让方一股份质押解除”)。 在转让方一股份质押解除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应当将其所持有的 上市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受让方(简称“转让方一再质押手续”)、转让方三应 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的股份(对应 8,130,187 股股份)质押给受让方(简 称“转让方三再质押手续”,与转让方一再质押手续以下合称“转让方再质押手 续”),以分别担保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三在本协议项下对受让方的责任履行。 在转让方再质押手续办理完成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实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剩余金额,即向转让方一指定银行账 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项下对应 190,002,483.72 元(即对应转让方一合计 应取得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的金额,向转让方二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126,541,062.99 元,向转让方三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30,000,390.03 元(该 等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B”): (i) 上市公司及转让方仍持续符合本第 3(1)条项下针对第一期股份转让 价款 A 的所述先决条件(除第 ii 款及第 vii 款外); (ii) 转让方一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3(1)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 ii 款及第 vii 款外)已全部得到满足且持续有效的确认函。 (iii) 转让方二和转让方三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3(1)(iv)条所述先决 条件满足的确认函。 (2) 第 二 期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为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的 40% , 即 人 民 币 588,726,904.80 元(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实 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即向转让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人民币 380,004,967.44 元,向转让方二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168,721,417.32 元,向转让方三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40,000,520.04 元: (i) 本第 3(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 (ii) 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确认函或其他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的书面文件; (iii) 转让方一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3(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 满足的确认函; (iv) 转让方二和转让方三已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3(1)(iv)条所述先决 条件持续满足的确认函。 在受让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 受让方完成标的股份于证登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简称“过户登记手续”)。为 实现该等过户登记手续之目的,各方应当协助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三完成转让方再 质押手续下对应本次交易的股份的解质押安排;同时,就转让方一仍质押在受让 方名下的其他剩余股份,按照本协议转让方一所持股份的质押条款的约定进行安 排。 (3) 第 三 期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为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的 30% , 即 人 民 币 441,545,178.60 元(简称“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实 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即向转让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人 民 币 285,003,725.58 元 , 向 转 让 方 二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支 付 人 民 币 126,541,062.99 元,向转让方三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30,000,390.03 元: (i) 本次交易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ii) 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三已经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缴纳所得税款,并向 受让方交付相应证明凭证; (iii)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分别向受让方出具确认本第 3(3)条 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的确认函(转让方二仅需确认 3(3)(i)条)。 各方确认,受让方应当在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同时配合解除对于转让 方二共管账户的共管安排(简称“解除共管”),从而配合转让方二将转让方二 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转让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上述共管账户中的全部 资金转入转让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前,不视为受让方已经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的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三)业绩承诺及奖励的总体安排 基于本次交易的安排,转让方对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的业务及业绩情况向 受让方承诺如下: 1、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 (定义如下)的每个会计年度经受让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合并报表 扣除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处置损益(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部分)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初定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1.05 亿元 人民币、1.15 亿元人民币,合计不低于 3.20 亿元人民币。本协议所称“业绩承 诺期”,是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若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则业绩承诺期调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2、业绩承诺期满,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 诺合计净利润的 90%,转让方应对受让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上市公司累 计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合计净利润的差额,该现金补偿责任统一由转让方一承担。 如需补偿的,转让方一应当在业绩承诺期满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支付现金补偿金额;转让方一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补 偿金额的,按照欠付金额之万分之五/日所计算的结果向受让方支付履约赔偿金, 直至转让方一支付全部补偿金额。转让方一与受让方可以就该等业绩承诺事宜另 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完成净利润超出承诺合计净利润,则受 让方应当依据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层 面促使上市公司将累计完成净利润超出承诺合计净利润的部分按照 30%的比例 对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骨干进行现金奖励。该现金激励于承诺期结束的次年在上 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按照整个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在执行合同的收款比例进行 首次发放;首次发放后未予发放的部分,将随着上述在执行合同的后续季度回款 按照后续季度的新增回款比例陆续发放,直至全部发放完毕。 4、受让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启 动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用于激励的股票或期权数量不低 于计划实施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最终股权激励的安排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等予以执行,受让方将全力促成该等事项的 达成。 (四)上市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转让方需配合受让方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下述约定以 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调整及人员更换。各方同意,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人数由 7 名调 整为 9 名。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推荐 5 名董事候选人(含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受让方推荐的董事 候选人当选(包括但不限于促使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会议 及股东大会会议层面通过决议使得该等受让方推荐的人员当选)。上市公司董事 长由董事会在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2、监事更换。各方同意,上市公司现有监事 5 名的数量安排保持不变。标 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推荐 2 名股东监事候选 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受让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当选。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受 让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3、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各方同意,在标的股份 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至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总经理由转让方 推荐,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受让方推荐,并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聘任。上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聘任后存在或出现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而不能任职的情形,各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尽快更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三完成签字、转 让方二和受让方完成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 2、协商解除本次交易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3、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执行及其安排 (1)因转让方一原因导致的标的股份未能过户及其安排若因转让方一的原 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或者经合理预期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则受让方有权 经书面通知转让方后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全体转让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股份转让款归还受让方。 (2)因转让方二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执行及其安排若因转让方二的原因 导致本次交易未能或者经合理预期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则受让方有权选 择 1)经书面通知转让方二后解除受让方与转让方二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要 求转让方二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股 份转让款归还受让方;或 2)经书面通知转让方后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全体转让 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股份转让款 归还受让方。 (3)因转让方三原因导致的标的股份未能过户及其安排若因转让方三的原 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或者经合理预期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则受让方有权 经书面通知转让三后解除受让方与转让三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要求转让三在 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股份转让款归还 受让方。 4、因尽职调查等原因的协议解除 受让方在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尽职调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存在重大风险且未 能通过其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内部其他有权决策部门之审批的,则受让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 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5、因监管部门审批原因的协议解除 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监管部门或任何有权的政府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 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国资监管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股份转 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方式,若 15 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各方可选择 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互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 起 5 日内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6、最长等待日已届情形下的解约 若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三(3)个月届满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先决条件仍未能全部满足,则受让方有权提前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于此情况下,除非该 等支付先决条件未满足是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导 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因此对其他方终止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 7、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排他性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本协议解除之日,转让方不得就涉及本 协议中拟进行的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到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 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方或人士进行洽谈、联系;如已经开展洽谈、联 系的,应立即终止。转让方应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本条要求。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 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 议。 2、若转让方一及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方或人士进 行洽谈、联系控制权转让事宜并达成影响本协议项下交易履行的安排或者单方面 提出终止交易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全体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股份转让 价款。此外,转让方一还应当向受让方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或相当于受让方已 向其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金额(以两者孰高为准)作为违约金。 3、就转让方二及转让方三而言,除非本协议依法或依约终止,其不得直接 或间接与其他方或人士进行洽谈、联系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并达成影响本协议项下 交易履行的安排或者单方面提出终止交易,否则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受让方 承担违约责任。 (八)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 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因仲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四、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生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梁燕生先生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 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通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取得的东杰智能的股 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该等股份分三次解除 限售,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1、常州海登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在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如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东杰智能股份的 30%(包括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可解除限售;2、常州海登 2018 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在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如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 取得的东杰智能股份的 35%(包括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可解除限售;3、 常州海登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在履行完毕 业绩补偿义务后(如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东杰智能股份的 35%(包括 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可解除限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东 杰智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全体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东杰智能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中合盛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如下: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全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该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止本公告日,姚卜文先生、梁燕生先生、中合盛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五、股份转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姚卜文先生为实现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向淄博恒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淄博恒松将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交易若顺利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淄 博市政府、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松资本”) 各方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等原则,在产业发展、市场资源、金 融支持及业务协同等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共同将公司打造成为行业标杆企业。 3、淄博市政府与恒松资本将与上市公司优势资源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国有 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一方面,依托国有出资人的国资背景,提升上市公 司的资金融通能力,同时导入智能装备业务资源,帮助上市公司获取更大更优质 客户及订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恒松资本作为一家专注于跨 境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拥有融汇中西的第一手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 能够增强上市公司对外并购与投资能力,将全球优质的技术、品牌、管理资源引 入上市公司,加速上市公司的产业升级。 4、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 六、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协议转让,预计将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发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方不存 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承诺的情形。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卜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2,042,425 股,其中 40,00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协议安排,姚卜文先生取得第一期股份转让 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就其已 经登记质押的全部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不影响协议的执行。梁燕生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 33,529,866 股,其中 11,699,850 股处于质押状态,不影响协议的执 行。 5、本次交易受让方资金来源为淄博恒松的自有、自筹或股东增资资金。 6、经查询,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姚卜文先生、梁燕生先生、中合盛与淄博恒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