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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9-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8
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9...................................................................................................... 8
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0.................................................................................................. 12
三、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 19

第二部分 重大事项的更新或补充 ............................................................................... 2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3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30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3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 5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5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63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6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4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 68
二十二、结论意见......................................................................................................................... 68

                                                                    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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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法律意见书             指   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
                            文件上报,本次发行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东
                            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审核问询函》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0
                            号)
基准日                 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
补充事项期间           指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6
                 指
(未经审计)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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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
李强律师、陈昱申律师和孟营营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
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8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审核函〔2021〕020210 号《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补充
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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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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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
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
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
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
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
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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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
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
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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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9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 亿元,拟投向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一)、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及补充流动
资金。根据申报材料,项目一拟建设具备年产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基
地,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设自动化、信息化
程度高的数字化生产车间。我国智能成套装备行业 2/3 左右市场份额被外资企业
占据,国内企业在该行业整体处于市场较分散的状态。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
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6.07%,生产期内预计平均毛利率 30.26%、平均净利率
为 13.44%,总体上略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现有业务及同行业毛利率。项目一无
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项目二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智能设备研究所、人工智能及算法研究所、工
业互联网研究所和验证试验与展示中心,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场地以
租赁形式获取,实施主体为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项目二总投资额
为 9,803.79 万元,其中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 8,000.00 万元,用于设备购置等资本
性支出 7,000 万元和支付研发人员工资 1,000 万元。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之一常
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 4,928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
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
例,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请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
言说明项目一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数
字化生产车间的具体建设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具体区别和
联系;项目一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同类业务
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项目一投资额与新增产能是否匹配,并结合
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行业地位、“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
客户储备、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在建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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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能闲置的风险;(4)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产品与项目一产品收入与产能比
情况说明项目一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单位价格、成本、毛
利率等关键参数与现有业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相关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
项目一参数选取是否谨慎,并针对关键参数变动对项目一预计效益的影响进行
敏感性分析;(5)请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项目二智能设备研究所、
人工智能及算法研究所、工业互联网研究所和验证试验与展示中心的具体建设
内容、建设方式、研发目标产品、主要功能及目标客户、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
产品的关系,对应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6)公司选择在深圳市建设
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二的研发成果能否实现对公司现有在山西太原等
生产基地的产品的技术升级;(7)项目二租赁房产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可能
对募投项目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8)项目二研发投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关于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条件,并结合现行会计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和同
行业可比公司同类项目研发投入资本化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研发投入资本化的具
体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资本化要求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9)
项目二与前次募投项目之一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建设内容、研发内容、
目标产品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和联系,项目二投资额远高于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10)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
销售渠道、客户储备等基础和能力;(1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
达产时间及产生收入情况,说明预计未来相关新增资产折旧和摊销情况,相关
政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7)(11)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3)(4)(8)(11)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研发支出资本化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
师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数字
化生产车间的具体建设内容
     根据中元国际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通过采购智能化
                                    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生产设备,新增智能车间云端大数据分析系统、智能车间仓储调度系统、智能
车间仓储管理系统、智能车间 AGV 调度系统、智能车间数据采集系统、智能车
间集成(PLM、MES、ERP)等软硬件系统,使车间各岗位、各设备、各生产流
程接入信息化系统并收集数据,运用计算机手段分析进行分析,实现对人、机、
料、环等生产资源与生产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后拟达成以下智能化功能:(1)自主调整厂区与产线之产能配置;
(2)自主调整上下游供应配送;(3)自主优化生产环境之资源与能源配置;(4)
辅助人员正确完成各种操作与组装测试;(5)即时逆向追踪生产进程与反馈。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拟购置的部分主要数字化系统如下:

    系统                                        实现功能
               PLM 系统即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覆盖了从
               概念设计、详细设计、工艺流程到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重点解决企业在深
 PLM 系统      化信息化管理应用后面临的部门之间协作以及企业产品数据全局共享的应
               用需求。该系统实现企业设计数据、工艺数据与制造数据统一管理,并支持
               企业跨部门的数据处理和业务协作
               MES 系统即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为操作人员/
               管理人员提供计划的执行、跟踪以及所有资源(人、设备、物料、客户需求
 MES 系统
               等)的当前状态,目的是解决工厂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实现生产过程的可
               视化、可控化
               ERP 系统即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通过软件把企业
    ERP        的人、财、物、产、供销及相应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管理等紧密地集
               成起来实现资源优化和共享


     (二)与现有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具体区别和联系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智能物流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销售。本次
募投项目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用于建设生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基地,该等
产品均基于公司现有产品研发及生产经验进行的,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在
提高生产能力的同时,通过引入自动化、数字化的生产设备和智能化车间管理系
统,实现工艺和生产线的全面优化升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东杰智能物流仓储系
统的生产效率和能力,升级公司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顺应制造业发展
趋势,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1)生产设备的差异
     目前公司的生产设备多采用通用机床,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较低,生产效率
不高。本次募投项目将主要新增机器人焊接工作站、数控定梁龙门镗铣床、立式
加工中心、数控铣床、数控光纤激光切割机、组装装配线等先进的机械化、自动
                                         3-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化的生产设备 125 台,产品试验设备 10 台,可减少人力成本,降低企业的运营
成本,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将引入自动化、数字化的生产设备和智能化车间管理系
统,实现工艺和生产线的全面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东杰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
产效率和能力,升级公司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顺应制造业发展趋势,
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2)产能的差异
     目前公司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具有年产 60 座的生产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将新增 100 座生产能力。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为 24 个月,
预计建成后第一年生产负荷 60%(即新增 6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建成后第二
年生产负荷为 80%(即新增 8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建成后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生产负荷均按 100%计算(即新增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
     综上,年产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
相比,生产设备进一步优化升级、产能进一步扩大。结合日益扩大的下游客户需
求,公司智能物流仓储系统持续增长的业绩水平,以及公司具备的客户拓展能力,
公司可以消化现有及新增产能,因此本次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新增产能合理。


     (三)项目一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数字化车间建
设项目类别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该类别的环评类别要求如下:

        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1;金属加工机械制
造 342;物料搬运设
备制造 343;泵、阀
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其他(仅分割、焊接、
械制造 344;轴承、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   组装的除外;年用非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溶剂型涂料(含稀释   溶剂型低 VOCs 含量 /
345;烘炉、风机、包    剂)10 吨及以上的    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
装等设备制造 346;                          外)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
造 347;通用零部件
制造 348;其他通用
  设备制造业 349

                                        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物料搬运
设备制造业中“有电镀工艺;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元国际投资
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杰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的说
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年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在 10 吨以下。因此,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


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0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率、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期满
后公司是否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及其进展情况;(2)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
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
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
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如下:


                                   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序号           公司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税优惠的期间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GR201614000087
                                                                年 12 月 1 日
   1            东杰智能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GR201914000855
                                                               年 11 月 29 日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2            东杰软件              GR201814000318
                                                               年 11 月 29 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3            常州海登              GR201832007405
                                                               年 11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9
   4            北京海登              GR201611005116
                                                               年 12 月 22 日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5            中集智能              GR202044206234
                                                               年 12 月 11 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2
   6        中集智能(广东)          GR201944000644
                                                                年 12 月 2 日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3
   7            中集科技              GR202044205959
                                                               年 12 月 11 日
注 1:中集智能、中集智能(广东)及中集科技系东杰智能 2020 年 10 月收购而来,于 2020
年 10 月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注 2:根据公司的说明,北京海登拥有的序号 4、编号为 GR201611005116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到期后未重新申请。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符合继续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及进展情况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预计仍符合继续享受相
关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逐一对照核查《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条件的相关情况对照如下:
     (1)发行人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发行人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14 日,已注
                                                                               是
                以上                          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发行人本级共拥有授权专利 124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项,获得主要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
            权的所有权                          产权的所有权。
                                     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与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是
                                     自动化/(五)新型机械/2.通用机械装备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制造技术”领域。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级员      是
                                       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工人数为 187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
         比例不低于 10%;                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120 人,占
                                               比 64.17%,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发行人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77,457.48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万元,在 2 亿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总额为 166,131.1496 万元,研究开发       是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费用总额为 6,898.8128 万元,占同期销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15%,且研发费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发行人 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入为 66955.49 万元,总收入为 77,457.48     是
               60%;                       万元,占比为 86.44%,超过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发行人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是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2)东杰软件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东杰软件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东杰软件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9 日,已注
                                                                                    是
                以上                               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东杰软件共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42 项,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东杰软件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         是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领域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杰软件员工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人数为 34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28 人,占比
        比例不低于 10%;
                                                  82.35%,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东杰软件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2989.38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收入总额为 7,452.85 万元,研究开发费       是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用总额为 1,149.87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为 15.43%,且研发费用全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东杰软件 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收入为 2,902.51 万元,总收入为 2,990.33     是
               60%;                       万元,占比为 97.06%,超过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东杰软件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是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3)常州海登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常州海登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常州海登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已
                                                                                     是
                以上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常州海登共拥有授权专利 45 项、计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获得主要产品在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权的所有权                                  所有权。
                                         常州海登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是
                                         与自动化/(五)新型机械/2.通用机械装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备制造技术”领域。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常州海登员工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人数为 103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是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15 人,占比
        比例不低于 10%;
                                                 14.56%,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常州海登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20,639.49 万元,在 2 亿元以上。近三个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销售收入总额为 64,874.07 万元,研究开       是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发费用总额为 2252.14 万元,占同期销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3.47%,且研发费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常州海登 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收入为 17019.94 万元,总收入为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是
                                         21,098.85 万元,占比为 80.67%,超过
              60%;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常州海登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是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4)中集智能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中集智能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中集智能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9 日,已注
                                                                                    是
                以上                                 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中集智能共拥有授权专利 105 项、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34 项(含未发表),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
            权的所有权                           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集智能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是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3.交通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运输运营管理技术”领域。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智能员工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人数为 82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32 人,占比
        比例不低于 10%;
                                                   39.02%,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中集智能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8124.71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万元,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近三个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销售收入总额为 22,857.09 万元,研究开      是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发费用总额为 1,284.18 万元,占同期销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5.62%,且研发费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中集智能 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收入为 7,312.24 万元,总收入为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是
                                         10,271.30 万元,占比为 71.19%,超过
              60%;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中集智能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是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5)中集智能(广东)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中集智能(广东)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中集智能(广东)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是
                                           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上                    30 日,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中集智能(广东)共拥有授权专利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3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9 项(含未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发表),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
               权的所有权                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集智能(广东)主要产品属于《国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一、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是
                                       电子信息/(一)软件/10.物联网应用软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件”领域。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智能(广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东)员工人数为 11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是
                                       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7 人,
           比例不低于 10%;
                                             占比 63.64%,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485.20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销售收入总额为 5,382.04 万元,研究开       是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发费用总额为 715.83 万元,占同期销售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3.3%,且研发费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服务)收入为 485.20 万元,总收入为       是
                 60%;                 485.20 万元,占比为 100%,超过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是
                 行为。                                  为。


     (6)中集科技
                                                                                是否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中集科技情况
                                                                                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中集科技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已
                                                                                  是
                以上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目前中集科技共拥有授权专利 33 项、计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算机软件著作权 66 项(含未发表),获
                                                                                  是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权的所有权                         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集科技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是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3.交通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运输运营管理技术”。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科技员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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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人数为 12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比例不低于 10%;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5 人,占比
                                                 41.67%,超过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中集科技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1,705.10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
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总额为 7,479.93 万元,研究开发费用       是
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总额为 732.12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额的比例为 9.79%,且研发费用全部发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生在中国境内。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中集科技 2020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收入为 1,282.48 万元,总收入为 1,751.26    是
               60%;                       万元,占比为 73.23%,超过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是
                 求;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中集科技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是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公司东杰软件、常州海登、中集智能、中集智能(广东)、中集科技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条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后续预计能
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及其进展情况
     如前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行有效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暂不存在临期或过期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临近届满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申请重新认定的相关情况如下:
     东杰软件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说明,东杰软件已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前申报已被受理,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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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常州海登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说明,常州海登已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流程,目前申报已被受理,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除东杰软件和常州海登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
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尚未开展。后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将及时开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工作。


三、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
     根据申报材料,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南七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 B 座 1001-1004 号的房产租赁给深圳东杰
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但尚未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文件,深圳东杰智能研
究中心有限公司正与产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办理正式租赁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上租赁房产是否为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房产或公司主要
经营场所,瑕疵租赁房产的情况和相关法律风险,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
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租赁房屋系本次募投项目中“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主
要实施场所,及该等租赁的主要情况
     2020 年 11 月,中集智能与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签署《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
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合同》,约定中集智能将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
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 B 座 1001-1004 号的房产中的一半租赁给东杰智能
研究中心,用于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的日常办公及经营。该处租赁房屋将作为本次
募投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实施场地。
     2021 年 8 月 12 日,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与该等租赁房产的产权人深圳国家高
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直接签署了《工程实验大楼房屋临时租赁合同》(创新租字(工
程)2021-014 号),约定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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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七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 B 座 10 楼 1001、1004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
“租赁房屋”)的一半出租给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租赁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 日
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用途为科研办公。该处租赁房屋将继续作为本次募投项目
“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实施场地。
     (二)租赁房屋相关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租赁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
创新中心已于 2012 年 2 月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及相
关方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确定深圳国家
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系租赁房屋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
创新中心就前述租赁房屋于 1998 年 3 月 4 日获取《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规土规许字 01-1998-0052 号),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获取《深圳市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ZG-2012-0032 号),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获取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消验字〔2017〕第 0517 号),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获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尚未就前述房
屋取得不动产权证。
     鉴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法释〔2020〕17 号),出租人就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
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租赁房屋未取得不动产
权证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
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
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该规定,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
损失的,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
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
     (3)租赁房屋出租方及所有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说明》,确认:“本中心为租赁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对租赁房
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该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中心有权并同
意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使用……本中心正在积极申请办理租赁
房屋的权属证书,预计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间内
不会出现被拆迁或其他可能导致东杰智能研究中心被要求强制搬出租赁房屋的
情况。”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租赁
房屋主要用于其日常办公及经营,因此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并无重
大依赖。深圳市具有较多可用于出租的同类型商业用房,可替代性强。经测算,
如需搬迁场所,搬运费、相关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费合计不超过 10.5 万元,具
体包括物流机器人和堆垛机运费及安装调试费 7.5 万元,电脑、服务器、传感器
等易于搬运的硬件以及软件平台(系统)等搬运费用预计不超过 2 万元,办公家
具等其他用品搬运费预计不超过 1 万元。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因搬迁而需要承担的
成本较低。因此,即使因租赁房屋权利瑕疵导致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无法使用租赁
房屋,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也可较易找到可替代的房产,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影响东杰智能研究
中心与出租方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签署的租赁合同效力,不会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但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


                                   3-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
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
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未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租赁房屋出租方及所有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说明》,承诺在取得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后即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3)此外,如前述,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
并无重大依赖,搬迁成本较低,且可替代性强,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租赁房屋的租期届满后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创新租字(工程)2021-014 号《工程实验大楼房屋临时租赁合同》,租
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届满。如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无法满足出租
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的租赁要求,租赁房屋存在期满后不能续租的风
险。
       但如前述,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并无重大依
赖,搬迁成本较低,且可替代性强,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募投
项目的实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的租期届满可能无法续租的情况,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
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重大事项的更新或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关
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602064271C),仍然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 3 年以上。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
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
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
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
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951.66
万元、7,987.79 万元和 8,842.08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参
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
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
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
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之规定。
     3.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05%、40.55%、
48.74%和 50.66%,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
低。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91.43 万元、1,251.61 万元、5,561.34 万元和 4,348.74 万元,
现金流量整体情况正常。综上,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3-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本次发行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款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
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天健会计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7.2019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9,052.01 万元、10,353.5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987.79 万元、8,842.0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之
规定。
     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
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款之规定。
     10.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1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3-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
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1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
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之规定。
       1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
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持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5.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
定。
       16.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
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禁止发行可
转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
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遵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综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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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
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发行人股东、副
董事长梁燕生,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淄博匠图恒
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恒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姚卜
文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77,236,78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9.00%),
梁燕生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8,130,187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00%);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4,292,971 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 8.44%),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2.30 元。若本次交易完成,淄博恒
松将实际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119,659,94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
为 29.44%)对应的表决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恒松,实际控制人
将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股份转让协议》还对交割条件、管理层安排、业绩承
诺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转让尚未完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尚未发生变化。
     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股份转让协议》作出约定,“截止本协议签
署时,上市公司已向深交所报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受让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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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
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
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议的,受让方同意对该事宜予以
推进。”
     另,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淄博恒松控股股东淄博展恒鸿松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展恒鸿松”)的有限合伙人淄博市财金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展恒鸿松 99%份额,以下简称“淄博金控”)和普通合
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展恒鸿
松 1%份额,以下简称“恒睿铂松”)就关于继续推进本次可转债事宜出具了相
关说明如下:
     “淄博金控已知悉东杰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稳定性、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淄博
金控承诺:认可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
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
议的,淄博金控同意淄博恒松作为东杰智能控股股东,对该事宜予以推进。”
     “恒睿铂松已知悉东杰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稳定性、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恒睿
铂松承诺:认可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
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
议的,恒睿铂松同意淄博恒松作为东杰智能控股股东,对该事宜予以推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淄博恒松、淄博金控和恒睿铂松均明确表达了支持和
继续推进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终止本次
发行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姚卜文持有发行人 92,042,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4%,累计质
押股份的数量为 40,005,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6%,占公司总股
本的 9.84%,具体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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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数量
  初始交易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万股)

   2019.03.14          2021.12.24     8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融资

   2019.12.27          2021.12.24     67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融资

   2019.08.06          2021.07.29    61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融资

   2019.08.26          2021.08.20    1,3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融资

   2020.12.18          2021.12.17     5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融资

                合计                 4,000.5                   -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姚卜文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正在办理
展期中。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姚卜文                   92,042,425               22.64%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    合盛汇峰智能 1 号结构化股           34,292,971                8.44%
               权投资私募基金
    3               梁燕生                   33,529,866                8.25%
    4               鲁泽珞                   15,913,117                3.91%
    5                王志                    12,888,520                3.17%
    6               陈素梅                   11,802,350                2.90%
    7                何辉                     9,157,150                2.25%
    8    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8,573,242                2.11%
    9               邬玉英                    5,926,450                1.46%
    10              李桂玲                    5,848,179                1.44%
                 合计                       229,974,270               56.57%
     注: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菁英时代价值
成长 1 号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7 号基金、菁英时代信芯致远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久盈 2 号私
募结构化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5 号基金、菁英时代北斗星 1 号基金、菁英时代厚德私募基金、
水木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2 号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8 号私募投资基金、菁英时代紫荆汇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3 号基金为一致行动人(以下

                                             3-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简称“菁英时代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6.03%的股权,
对应发行人 24,537,683 股股本。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及境内控股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资质
或许可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 MESSRS QUEK CH&CO.,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尽职
调查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控股公司的基
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
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8%、99.86%、99.62%和 99.6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
公司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
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
界定发行人关联方的标准。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界定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
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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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姚卜文,实际控制人为姚卜文、姚长杰(发行人董事长),
两人系父子关系。
       (2)直接或者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性质
 1.          姚卜文                         持有发行人 22.64%股份
 2.          梁燕生                         持有发行人 8.25%股份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性质
  1.         姚长杰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         梁燕生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副董事长
  3.         蔺万焕                            发行人副董事长
  4.         王永红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5.         王继祥                            发行人独立董事
  6.         杨志军                            发行人独立董事
  7.         薄少伟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谢晋鹏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9.         张晓军                              发行人监事
 10.         王伟民                              发行人监事
 11.         高志强                              发行人监事
 12.         黄志平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13.         郭强忠                            发行人副总经理
 14.         朱忠义                            发行人副总经理
 15.         王振国                            发行人副总经理
 16.         郝志勇                            发行人副总经理
 17.           曹军                            发行人副总经理
 18.         周受钦                            发行人副总经理
 19.         张新海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           张冬                            发行人财务总监
 21.         张兵清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18 年 6 月离任
 22.         武同铭              发系行人原财务总监,于 2018 年 5 月离任
 23.           田迪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19 年 5 月离任
 24.           祝威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19 年 6 月离任
 25.           王志                发行人原董事,于 2019 年 1 月离任
 26.         李志凯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19 年 8 月离任
 27.         贾俊亭                发行人原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离任
 28.         张同军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8 月离任
 29.         李祥山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8 月离任
 30.         张玷郡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7 月离任
 31.           席理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21 年 4 月离任


       (4)与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

                                     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8.44%的股份
2.          菁英时代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发行人 6.04%的股份


       (6)发行人的控股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机电安装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2.                 东杰装备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3.                 东杰软件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4.                 常州海登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5.                   东上杰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6.                 东杰深圳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7.               上海东兹杰                      发行人直接持股 70%的控股公司
8.           东杰智能(马来西亚)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发行人控股公司,东杰智能(马来西亚)持
9.             东杰智能(泰国)
                                                            有 100%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智能(香
10.            中集智能(香港)
                                                    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常州海登持有北京海登 100%
11.                    北京海登
                                                                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常州海登持有常州杜瑞德
12.                常州杜瑞德
                                                              51%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东杰深圳持有东杰智能研究
13.            东杰智能研究中心
                                                          中心 100%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东杰深圳持有中集智能
14.                    中集智能
                                                          40.2439%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智能(广
15.            中集智能(广东)
                                                          东)100%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科技
16.                    中集科技
                                                          50.6667%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弘装备
17.                    中弘装备
                                                            51.00%股权
                                         发行人原控股公司,东杰软件持有其 70%股权,
18.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9 日东杰软件出让 60%股权
注: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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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外,上述(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直接持有 100%的
 1.     太原维生能贸易有限公司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持有 99.70%的股
 2.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
                                                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任董事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98.70%
 3.     太原东杰美林湾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98.70%
 4.     太原东杰北宫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98.70%
 5.     太原东杰茂盛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6.     东杰智能绵阳停车设备运营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7.     武汉东杰云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8.     江苏东华杰智能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9.     浙江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董事长
        东杰万代江山(武汉)停车运营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0.
        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1.    安徽东杰智能停车运营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2.    山东东杰智能泊车运营有限公司
                                                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3.    云南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4.    天津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5.    浙江东智杰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6.    北京中健东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4.805%
 17.    陕西金茂东杰停车运营有限公司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已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18.    昆明东杰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股权,已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间接持有 69.79%
                                                的股权,于 2020 年 9 月退出;发行人总经
 19.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理王永红曾任执行董事,于 2020 年 9 月离
                                                任
 20.    贝芽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任董事


                                         3-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持有 60%股权,已
 21.   上海枫通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及其配偶、女儿共
 22.   Comh Enterprises LTD
                                               同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之子姚长琦直接
 23.   西安航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 80%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之子姚长琦及其
 24.   三亚蜂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配偶王红岩合计持有 100%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之子姚长琦持有
 25.   北京大承国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已于 2018 年 4 月
                                               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之子姚长琦直接
 26.   西安航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 90%的股权,已于 2019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卜文之子姚长琦作为
 27.   西安市碑林区天曲贴心保健品经销部        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19 年 6 月注
                                               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配偶刘彩香持有
 28.   三亚天下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9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长杰配偶刘彩香持有
 29.   三亚斑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9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采能自动变速器技术服务有限公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梁燕生持有 50%
 30.
       司                                      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梁燕生持有 80%
 31.   北京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 行 人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梁 燕 生 持 有
 32.   Hayden AG
                                               100%的股权,并任董事会主席
                                               发 行 人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梁 燕 生 持 有
 33.   GE&PM GmbH
                                               100%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梁燕生曾任董
 34.   上海戴德斯勒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事,于 2019 年 3 月离任
 35.   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任总经理
 36.   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任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持有 16.6667%股权
 37.   深圳乾六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并任董事
                                               发 行人 副董 事长蔺 万焕 之女蔺 弋扉 持有
 38.   深圳市震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之女蔺弋扉的配偶
 39.   深圳市黛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于震持有 100%股权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兄弟蔺万光任执行
 40.   深圳菁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持有 40%股权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兄弟蔺万光任总经
 41.   深圳市无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理,并持有 30%股权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兄弟蔺万光任执行
 42.   深圳市万德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持有 40%股权,已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兄弟蔺万光任执行
 43.   菁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间接持有 40%股权,已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注销

                                        3-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兄弟蔺万文直接及
 44.   湖南美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 37.75%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注销
                                              发 行人 副董 事长蔺 万焕 兄弟蔺 万文 持有
 45.   湖南美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注销
       深圳菁英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企业(有     发 行人 副董 事长蔺 万焕 兄弟蔺 万文 持有
 46.
       限合伙)                               69.5652%财产份额
                                              发行人副董事长蔺万焕配偶张萍曾任执行
 47.   深圳市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离任
                                              发行人总经理王永红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0
 48.   东杰智能停车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年 5 月 27 日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继祥持有 50%股权,已于
 49.   北京络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4 日注销
       北京帅风网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吊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继祥间接持有 20%股权,
 50.
       销,未注销)                           并任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继祥持有 40.5%股权,并
 51.   北京易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曾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于 2020 年 12 月离任
 52.   上海榕溪企业管理中心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志军的个人独资企业
 53.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薄少伟任董事
 54.   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薄少伟任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薄少伟曾任副董事长,于
 55.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离任
 56.   深圳时代久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57.   长沙金阳菁英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董事长
 58.   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9.   菁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60.   长沙市菁英盛弘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61.   成都盈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湖南和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吊
 62.                                          发行人监事王伟民持股 50%
       销,未注销)
       镇江先源晶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63.                                          发行人监事高志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64.   山西金岩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高志强任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股 57.95%,并任
 65.   深圳市众智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股 51%,并任执行
 66.   东莞中微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股 50%,并任执行
 67.   深圳中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股 30%,并任执行
 68.   深圳市智合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股 28.61%,并任
 69.   深圳市中智合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70.   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任董事
       深圳中集移动物联国际运营服务有限
 71.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任总经理兼董事
       公司


                                       3-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深圳市超级蓝领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
 72.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任董事长、董事
       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有 66.66%财产份
 73.   深圳市中智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额,于 2021 年 4 月退出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曾任董事,于 2019
 74.   深圳中集华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年 5 月离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受钦持有 66.67%的财产
 75.   深圳市集智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于 2021 年 6 月退出
 76.   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新海任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间接持有 97%的股权,并
 77.   太原新和科技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直接持有 96.67%的股权,
 78.   山西新和实业有限公司
                                              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9.   山西匠艺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间接持有 49.3%股权
 80.   山西金速物流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间接持有 48.3334%股权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间接持有 87%的股权,并
 81.   山西新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直接持有 70%的股权,并
 82.   天津新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直接持有 60%的股权,并
 83.   太原市迎泽食品街管理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4.   山西卡耐夫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20%股权,并任董事
 85.   太原龙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太原华耀新志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直接持有 51.93%的财产
 86.
       伙)                                   份额
 87.   山西百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88.   山西日日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吊销,未
 89.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任董事
       注销)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60%股权,并任执行
 90.   太原玉井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80%股权,并任执行
 91.   山西联新管道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持有 43.48%财产份额,
       新余高新区豪信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2.                                          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 2020 年 1 月注
       合伙)
                                              销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间接持有 77.33%并任执
 93.   山西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曾任董事,于 2019 年 12
 94.   山西金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月离任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兄弟王锋持有 95%股权
 95.   朗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并任总经理、执行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直接并间接持
 96.   北京致医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 89.52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直接并间接持
 97.   北京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 97%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间接持有 95%
 98.   朗致集团太原药物研发有限公司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3-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间接持有 95%
 99.   山西第二药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间接持有
100.   山西朗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61.5086%的股权,且任董事长
                                               发行人原董事王志之弟王锋间接持有 95%
101.   山西第二药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锋直接及间接持有 95.25%
102.   北京圣科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山西第二药房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有限        发行人原董事王锋间接持有 95%股权,并任
103.
       公司                                    执行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王锋间接持有 62.9377%股权,
104.   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
                                               并任董事
105.   山西省大地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董事长
106.   山西新高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董事长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个人独资企业,已于
107.   上海李志凯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
                                               2019 年 7 月注销
108.   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总经理
109.   山西大地紫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董事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地土地开发服
110.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董事
       务有限公司
111.   长治市智能终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任董事
                                             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曾任董事,于 2020 年
112.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7 月离任
113. 太原俊亭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发行人原董事贾俊亭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张同军之弟张同卫任总
114. 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经理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张同军之弟张同卫曾任
115. 北京国能龙威发电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于 2021 年 5 月离任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李祥山持有 25.9457%财
116. 太原祥山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产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17. 利晟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任董事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曾任董事长,于 2018 年
118. 山西中盈洛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 月离任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曾任总经理,于 2018 年
119. 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 月离任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配偶王又炅之兄王学信
120.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配偶王又炅之兄王学信
121. 东莞锐威微电子有限公司
                                             曾任董事,于 2018 年 2 月离任
注 1:表格中序号 95“朗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包括:朗致集团万荣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优培种植有限公司、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优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北京致睿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息烽县金土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
司、朗致集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朗致集团运城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优培种植有限公司、山
西优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朗致集团云采医药有限公司、山西优培优选种植有限公司、江
西致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制药有限公司、山西致付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朗致集团贵
阳制药有限公司、山西医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体优(山西)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太原医体优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山西唐城恒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体优(山西)大药房
有限公司、山西太岳药业有限公司。

                                        3-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2:表格中序号 103“山西第二药房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更名为山
西第二药房连锁药店集团有限公司。
注 3:发行人原监事李志凯已于 2021 年 7 月离任表格中序号 110“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地
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2.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与上述关
联方之间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2021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年份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
    2019 年                                        劳务采购                    12.07
                       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年份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
                                            机械式立体停车系统               3,378.96
    2018 年               公司
                        常州海登             智能物流输送系统                2,914.53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
    2019 年                                 机械式立体停车系统                266.80
                     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Hayden AG                  智能涂装设备               4,870.90
                       Hayden AG                  智能涂装设备               1,058.03
  2021 年 1-6
      月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
                                         智能物流仓储系统          477.06
                     有限公司
注:2018 年发行人向常州海登出售智能物流输送系统的交易为合并日前发生的关联交易。

     (2)关联租赁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太原维生能贸易
                       房屋         0.24             0.20            -                 -
    有限公司
太原俊亭投资管
                       房屋         0.24             0.63          0.48            0.48
理部(有限合伙)
太原祥山投资管
                       房屋         0.24             0.63          0.48            0.48
理部(有限合伙)
太原东杰车库运
                       房屋         0.24             0.20          0.48            0.48
  营有限公司

                                           3-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梁燕生              房屋           37.50              75.00           75.00              75.00
北京海登赛思涂
                     汽车        22.50       45.00                         45.00              45.00
装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智能科                                    注
                     房屋          -         8.43                               -               -
  技有限公司
注:2020 年向中集智能承租房屋为合并日前发生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12 月,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杰深圳签署《房屋租赁
合同》,东杰深圳作为承租方,承租了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深圳
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圣莫丽斯 A22 栋 A 的房产,面积 292.51 平方米,用
途为办公,租金为 0 元,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5 日。
     (3)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姚卜文           1,053.00     2019 年 01 月 11 日            2022 年 01 月 11 日            否
 太原东杰车库
                    2,000.00     2018 年 08 月 28 日            2021 年 08 月 27 日            否
 运营有限公司
 太原东杰车库
                    2,000.00     2018 年 11 月 20 日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否
 运营有限公司
   姚长杰           2,000.00     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 11 月 15 日            是
   梁燕生           2,000.00     2019 年 10 月 16 日            2020 年 01 月 24 日            是
   梁燕生           3,000.00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是
   梁燕生           1,000.00     2018 年 08 月 15 日            2019 年 08 月 14 日            是
   梁燕生           1,100.00     2018 年 08 月 29 日            2019 年 08 月 28 日            是
     (4)与关联方形成的应收、应付的款项的余额情况
     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联方
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收     太原东杰车库运
                                    -                     -                 -                383.15
账款       营有限公司
         东杰停车产业发
 应收
         展重庆有限责任           92.00                102.00            112.00                 -
 账款
               公司
 应收
              Hayden AG.        4,867.88               3,980.40             -                   -
 账款
 应收    东杰智能软件(深        215.63

                                                3-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款      圳)有限公司

     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联方
  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东杰智能软件
 应付账
             (深圳)有限公           6.13                 6.13               6.13              24.18
   款
                   司
             东杰停车产业
 预收款
             发展重庆有限             -                    -                   -              57.24
   项
               责任公司
             北京海登赛思
 其他应
             涂装设备有限             -                    -              118.30                -
   付款
                 公司
 预收款      太原东杰车库
                                    0.04                 0.28                  -                -
     项      运营有限公司
 其他应
                梁燕生                -                 905.12                 -                -
   付款
             太原俊亭投资
 预收款
             管理部(有限合            -                  0.32                  -                -
   项
                   伙)
 预收款      太原维生能贸
                                    0.04                 0.60                  -                -
   项          易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软件
 预收款
             (深圳)有限公             -                 139.82                 -                -
   项
                   司
             太原祥山投资
 预收款
             管理部(有限合          0.08                   -                   -                -
   项
                   伙)
     (5)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备注
    梁燕生             1,100.00      2020 年 12 月 9 日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年利率为
                                                                                   4.35%,本年计
                                                                                   提利息 8.47 万
    梁燕生             900.00        2020 年 12 月 9 日          2021 年 2 月 1 日 元,2021 年 2 月
                                                                                     已支付本息。
     (6)关联方资产转让
     ①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
让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太原
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3,000
股股份(对应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3.2407%)作价人民
币 11,501,159.66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12 月,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与东杰智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3,000 股股份(对应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3.2407%)
作价人民币 11,501,159.66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
     ②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蔺
万焕所持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 350 万元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蔺万焕将其持有的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000 元的出
资份额作价人民币 3,500,000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了必
要的措施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及影响公司
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关联交易事项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及共同实际控
制人姚长杰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
价格确定,所确定的交易价格均为公允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平和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




                                    3-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发生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
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
竞争”之“(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情况,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公司无新增房屋所有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
司新增承租的物业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深圳国家高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数字技术
                        东杰智能研                                        2021.09.01-
   1      技术产业创                 园工程实验室大楼 B 座 10 楼 1001、
                          究中心                                           2022.2.28
            新中心                                 1004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       2021.07.06-
   2        马国红       中弘装备
                                       天宝路 13 号雅丽工业园 1 栋三楼     2024.6.30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公司无新增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公司新增 3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类型




                                         3-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货物在不同高
                                                         实用
    1     东杰智能     度工作面上转运的 ZL201922090317.X      2019.11.28-2029.11.27
                                                         新型
                         物流输送系统

                       穿梭移载小车上同
                                                         发明
    2     东杰智能     步举升机构的构建 ZL201910722490.9      2019.08.06-2029.08.05
                                                         专利
                             方法

           中集智能
         中国国际海 视觉焊接机器人的
                                                        发明
    3    运集装箱(集 调校方法及视觉焊 ZL202010515894.3      2020.06.09-2040.06.08
                                                        专利
         团)股份有限     接机器人
             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
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公司新增登记 10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首次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方式     发表日期

   1                                   异地多仓仓储管理系统<     原始
          东杰深圳     2021SR0589763                                     2020.12.03
                                         简称 RMWMS>V1.0         取得

   2                                   数字孪生管控平台<简称     原始
          东杰深圳     2021SR0589762                                     2021.01.08
                                           DTMCP>V1.0            取得
            中集智
   3                                   气体帮-工业气体包装物追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47                                       未发表
                                           溯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4                                   气体帮-天然气(LNG)罐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52                                       未发表
                                       箱监控运营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5                                   气体帮-场站监控运营管理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48                                       未发表
                                              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6                                   气体帮-工业气体生产运营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51                                       未发表
                                             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7                                   气体帮-天然气(LNG)贸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49                                       未发表
                                           易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8                                   气体帮-工业气体物流配送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50                                       未发表
                                             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3-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        首次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方式      发表日期
            中集智
   9                                   气体帮-天然气(LNG)物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53                                       未发表
                                         流配送管理平台 V1.0    取得
              科技
            中集智
  10                                   工业气体业务运营管理平   原始
          能、中集     2021SR0820654                                       未发表
                                               台 V1.0          取得
              科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符合中
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纠纷。


       (七)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新增对外
投资的情况。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
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情况(更新后)如下:
       (1)机电安装
名称                       山西东方物流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5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永红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物流设备、自动化生产线、仓储设备、涂装设备、自动监控系统、
经营范围                   立体停车库的安装、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6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2)中集智能
名称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1874681C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20 号深圳国家工
住所
                           程实验室大楼 B1001-B1004
法定代表人                 蔺万焕
注册资本                   7,029.4118 万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联网产品和系统的研发、销售、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集成;智能集装箱产品,系统
                           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智慧供应链产品,
经营范围
                           系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国际贸易代理、
                           国内贸易;工业互联网产品,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工业气体智慧运营相关智能产品系统技术开发,

                                          3-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据服务;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及智能卡口的智能设备、通信网
                           络、智能通关、智能安防等软硬件和系统的设计、开发、系统集
                           成、技术服务;智能装备开发,智能电子产品开发,软件开发,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智慧工厂自动化设备与软件系统的研发、
                           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电力设备的销售、维修和安装;配电柜、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件的销售、维修和安装。天然气
                           领域的仪器仪表、控制系统、智能终端、加气机、撬装式集成装
                           备、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气化站的研发和销售。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智能终端、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和安
                           装调试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生产;低轨卫星地面
                           和应用系统建设、低轨卫星通信芯片、低轨卫星物联网通讯模块
                           研发与生产,其他与低轨卫星通信应用系统等相关的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电信增值业务。电力设备的生产和安装;配电柜、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件的生产和安装。天然气领域的
                           加气机、撬装式集成装备、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气化站的生
                           产和安装调试服务。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智能终端、控制系统、
                           计算机软件的生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天然气
                           贸易。
成立日期                   2008 年 2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2 月 29 日至 2058 年 2 月 28 日
注:2021 年 8 月 9 日,中集智能的注册资本由 7,029.4118 万元增加至 9,606.8628 万元。

       (3)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496 号德泰工业区 4 号厂
住所
                         房 1 层至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刚
注册资本                 10005.94 万元人民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安防设备、建筑材料、
                         五金交电、电力设备、照明器材、通信设备、消防器材,计算机
                         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通信工程、室
                         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电子安防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
                         络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智能计费终端设备、IC 卡读写器、智能卡产
经营范围
                         品及相关读写机具、移动手持终端设备、智能通道产品、RFID
                         电子标签及读写器、射频识别系统及产品、传感器、物联网技术
                         及产品、交通管理设备设施、机电产品、报警器材、监控器材、
                         感应器、生物识别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产品的生产、销售、设
                         计与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3-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发行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9,735.51 万元。


     (九)主要财产的权属及产权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存
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1)2021 年 2 月 5 日,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抵押 2021001 号),东杰智能以
其拥有的位于丰源路 59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161679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应在建工程,为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
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额
度 2021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2)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
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太原经济
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7)第 00011 号土地使用权
及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8)第 00006
号土地使用权,为东杰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3)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
额抵押合同》(编号:351XY202002466501)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唐槐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不
动产权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
信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房产抵押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2 日,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最高抵)2020-太钢-001 号),
                                      3-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杰智能以其拥有的位于光复西路 2899 弄 3、8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20)
普字不动产权第 026331 号的不动产为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太钢 2020-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6,0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
额抵押合同》(编号:351XY202002466501)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唐槐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不
动产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信
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
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唐槐路
84 号 2 幢 1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 D201205260 号的房产,为东
杰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
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
币 3,300 万元。
     (4)2020 年 1 月 10 日,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054052019720052),常州海登以其拥有的
位于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村 520-1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常州市不
动产权第 2030611 号的不动产为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
的额度为人民币 3200 万元人民币。
     3.中集科技持有的软件著作权抵押担保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中集智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400000016-2021(布吉)字 00394 号),约定中国银行布吉支行向中集智能提
供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中集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
号:0400000016-2021 布吉(质)字 0098 号,中集科技以其拥有的“箱行天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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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V1.0”(登记号 2017SR697998)、“箱行天下移动客户端软件 V1.0”(登记
号 2018SR047224)”、“箱行天下 APP 软件(Android 版)V1.0.1”(登记号
2018SR713771)为主债权 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4.东杰深圳以其在中集智能持有的 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0 年 12 月 4 日,东杰深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 融 资 额 度 协 议 》 ( 编 号 :
BC2020112600001132),约定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东杰深圳提供 2,970 万元授信
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根据东杰深圳
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
zz7926202000000009),东杰深圳以其持有的中集智能 55%的股权为其与浦发银
行深圳分行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发
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2,970 万元。
       2021 年 8 月 9 日,中集智能注册资本由 7,029.4118 万元增加至 9,606.8628
万元。2021 年 8 月 11 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东杰深圳、东杰智能签署《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融资额度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杰深圳签订的编号为
ZZ7926202000000009 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的质押物由东杰深圳名下的
“持有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变更为“持有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40%股权”。
       前述股权质押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
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为 2,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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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序     合同名称及                                                                 合同金额
                           合同供方    合同需方        销售内容       签订时间
号         编号                                                                   (含税)
       车库项目承                                    中国邮政集团公
         揽合同                       太原东杰车库   司山西省分公司
1                          东杰智能                                    2017.09      2,609.00
       (201700800                    运营有限公司   邮政大厦立体停
          14-1)                                       车库运营项目
                                      梦百合家居科
       设备采购合                                    梦百合二期自动
2                          东杰智能   技股份有限公                     2018.05      3,998.00
       同(2018-22)                                 化立体仓库系统
                                          司
       工矿产品订
                                                     炼轧总厂高线大
          货合同                      潍坊特钢集团
3                          东杰智能                  盘卷复合线立体    2018.05      3,600.00
       (2018-05-05                     有限公司
                                                         库项目
         -1398)
       新基地总装
       主输入线 C                     江西江铃集团
                                                     新基地总装主输
4         包合同           东杰智能   新能源汽车有                     2018.08      3,998.00
                                                       送线 C 包
       (PD-1590-2                      限公司
          018)
       建设工程施
                                      武汉市江夏城   武汉市江夏区文
          工合同
5                          东杰智能   投集团有限公   化路智能立体停    2019.02      3,685.30
       (GF-2017-0
                                          司             车库项目
          201)
                                      F&N DAIRIES     F&N AS/RS
       系统采购合                                       System                     28,605.96
6                          东杰智能   (THAILAND                       2020.03
       同(2020-15)                                   Purchases                    万泰铢
                                         )LTD.         Contract
                                      佛山市三水凤
       设备采购合                                    凤铝铝业立体仓
7                          东杰智能   铝铝业有限公                     2020.04      4,885.00
       同(2020-13)                                     库项目
                                            司
         工程合同                     浙江博奥铝业   博奥铝业智能化
8                          东杰智能                                    2020.04      4020.00
       (2020-11)                      有限公司         物流中心
       设备采购合
                                      河北依依科技   智能化物流中心
9            同            东杰智能                                    2020.05      2,220.00
                                      发展有限公司       (二期)
       (2020-02B)
       衡水以岭药
       业有限公司
       衡水以岭现
       代中药项目
                                      衡水以岭药业
10     自动化立体          东杰智能                    高架立体库      2020.12      3000.00
                                        有限公司
       仓库供货合
             同
       (YLZB2020
         12011)
       设备买卖合                     中联重科土方   中联土方涂装输
11                         东杰智能                                    2021.01      3,086.60
       同(2020-69)                  机械有限公司     送设备项目
       设备采购合
             同                       马鞍山南实科   柳州一期仓储及
12                         东杰智能                                    2021.04      4500.00
       (MASNS-Z                      技有限公司       输送系统设备
       N2021006)
                                            3-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名称及                                                                 合同金额
                        合同供方    合同需方        销售内容       签订时间
号       编号                                                                   (含税)
       采购合同
                                   观致汽车有限   观致广州分公司
     (BNQC-SB
13                      东杰智能   公司广州分公   GX16 车型焊装     2021.04      4780.00
     CG-2021-004
                                       司           车间输送线
          0)
     江苏永钢集
     团有限公司
     精品线材智
     能服务平台                    江苏永钢集团   江苏永钢精品线
14                      东杰智能                                    2021.05     15,600.00
     项目立体库                      有限公司       材立体仓库
     设备成套供
     货承包合同
     (2021-30)
     货物采购合                    上海金艺检测   宝武线材成品立
15                      东杰智能                                    2021.05      2,067.90
     同(2021-33)                 技术有限公司       体库系统
       采购合同                    库卡柔性系统
                                                   恒大南沙焊装
16   (KFL26393         东杰智能   (上海)有限                     2021.05      2712.00
                                                       EMS
          6)                          公司
       承揽合同                    湖北星晖新能
                                                  黄冈基地车身涂
17   (WMHGC2           北京海登   源智能汽车有                     2017.12     22,500.00
                                                    装车间总承包
       01800-3)                     限公司
                                   威马汽车科技   湖南衡阳-威马
18    承揽合同          常州海登   (衡阳)有限   涂装车间工艺设    2020.01     19,000.00
                                       公司         备总包项目
       承揽合同
                                   威马汽车科技
     (P0-SCWM                                    绵阳威马涂装车
19                      常州海登   (四川)有限                     2020.05     19,600.00
     ZC20200518                                   间工艺设备总包
                                       公司
           )
                                                    PSA(Groupe
                                                  PSA-标志雪铁
       供货合同
                                                  龙集团)OPEL                   1,200.00
20   (HA2020-0         常州海登   Hayden AG.                       2020.08
                                                    (欧宝汽车)                  万欧元
         689)
                                                  X250 涂装车间
                                                    项目供货合同
                                                  皇岗口岸临时旅
                                                  检场地建设项目
     工程专业分                    中建钢构有限
21                      中集智能                  临时通关查验设    2019.11      3,700.32
       包合同                          公司
                                                  施及信息化系统
                                                      建设工程
                                                  深圳坪山综合保
                                   深圳市天健坪   税区封关验收工
     工程专业分
22                      中集智能   山建设工程有   程(一期)EPC-    2021.04      5171.70
       包合同
                                     限公司       信息化工程专业
                                                        分包


      2.采购合同



                                         3-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为 500 万
    元以上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供方         合同需方         采购内容       签订时间
号                                                                                        (含税)
                         湖北中海通水利
       联 合 体 协 议
1                        水电工程有限公       东杰智能   建筑与装饰工程        2020.09      1,655.30
       (GC2020083)
                         司
       工矿产品采购合 安吉智能物联技
2                                             东杰智能     立体库货架          2020.09      2,373.00
       同(GC2020152) 术有限公司
       工矿产品采购合 江苏百庚仓储设
3                                             东杰智能         钢制托盘        2021.03      1,083.00
       同(GF2021224) 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矿产品采购合 武汉普菲特工业
4                                             东杰智能         货架系统        2021.04      551.40
       同(GF2021233) 设备有限公司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上海牧森自动化
5                                             东杰智能         输送系统        2021.04      2520.00
       (GF2021031) 设备有限公司
                                                         3 烘炉,闪干,
                                                           空调送排风,
       分包合同(衡阳      常州市奥瑞电气                DRYCAR,输调
6                                             常州海登                         2020.07      620.00
       外 42)             设备有限公司                  漆,胶,腊电控
                                                         设计/成套/安
                                                             装/调试
                                                         前处理电泳管路
       分包合同(衡阳      承德全德机械装
7                                             常州海登   及设备模组制作        2020.07      500.00
       外 43)             备有限公司
                                                               施工
       工艺设备总包合 烟台众拓电气有
8                                             常州海登   工位室体及风管        2020.09      1,050.00
       同(衡阳外 32) 限公司
                                                         3 烘炉,闪干,
                                                           空调送排风,
       分包合同(绵阳      常州市奥瑞电气                DRYCAR,输调
9                                             常州海登                         2020.11      590.00
       外 05)             设备有限公司                  漆,胶,腊电控
                                                         设计/成套/安
                                                             装/调试
       分包合同(绵阳      扬州浩瑞环保科
10                                            常州海登    加热箱+RTO           2021.03      620.00
       外 12)             技有限公司


         3.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授信/借款                        授信额度/      授信/借款
       借款人                      合同名称                                          担保方式
号                  银行                           借款金额         期限
                  中国光大银
                                 综合授信协议
1.                行股份有限                                     2020.11-20     东杰装备提供最高额
       发行人                    (晋南内环综      10,000.00
                  公司太原分                                       21.11        保证担保
                                   2020010)
                      行

                                                3-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授信/借款                     授信额度/     授信/借款
      借款人                   合同名称                                          担保方式
号                银行                        借款金额        期限
                              额度授信合同
               兴业银行股
2.                          (兴银晋(额度                  2020.10.12-     东杰智能以其自有房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15,000.00
                                授信)太钢                  2021.10.11      产提供抵押担保
                 太原分行
                            2020-001 号)
                                                                            (1)东杰软件、东杰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
3.                                                          2020.08.21-     装备提供保证担保;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351XY202002        5,000.00
                                                            2023.08.20      (2)东杰装备以自有
                 太原分行       4665)
                                                                            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授信额度协议
                            (晋中银营东杰
                                智能额度
                                                                            (1)东杰智能提供最
               中国银行股   2021001 号)、
4.                                                          2021.02.05-     高额抵押;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授信额度协议    20,000.00
                                                            2022.07.14      (2)东杰智能提供保
               山西省分行   《补充协议》 晋
                                                                            证金担保。
                            中银营东杰智能
                            额度 2021001 号
                                -补 1)
                            固定资产贷款合
               交通银行股                                                   东杰装备以其自有土
5.                                合同                      2019.09.18-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3,300.00                   地、房产提供抵押担
                            (21909LN1561                   2022.09.17
               山西省分行                                                   保
                                1009)
                            流动资金借款合
               交通银行股
6.                                 同                       2021.08.18-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1,000.00                   无担保
                            (Z2108LN1560                   2023.08.09
               山西省分行
                                7884)
               晋商银行股
                            借款合同(0312
7.             份有限公司                                   2020.06.05-     东杰装备提供保证担
      发行人                晋银借字 2020        2,000.00
               太原桃园中                                   2023.05.21      保
                              第 001 号)
                 路支行
                              授信额度合同
               广发银行股
8.                          ((2021)广银                  2021.08.17-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金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4,000.00
                                综授额字第                  2022.07.25      担保
                 太原分行
                               000185 号)
                              授信额度协议
               中国银行股
9.    东杰装                (晋中银营东杰                  2020.09.29-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
               份有限公司                        1,000.00
        备                      装备额度第                  2021.09.27      保证担保
               山西省分行
                              2020001 号)
                              授信额度协议
               中国银行股
10.   东杰软                (晋中银营东杰                  2020.12.08-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
               份有限公司                        1,000.00
        件                      软件额度第                  2021.11.08      保证担保
               山西省分行
                                2020001 号
               中国银行股
                            授信额度协议
11.   常州海   份有限公司                                   2021.01.29-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担
                            (425417672E2        7,000.00
        登     常州经济开                                   2022.01.28      保
                              1012901)
                 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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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授信/借款                      授信额度/     授信/借款
      借款人                   合同名称                                            担保方式
号                银行                         借款金额        期限
                江苏江南    最高额借款(信
12.   常州海    农村商业        用)合同                     2019.12.26-     东杰智能、梁燕生分
                                                  3,000.00
        登      银行股份    (010540520196                   2021.12.26      别提供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20095)
                            最高额借款(信
               江苏江南农                                                    (1)常州海登以自有
                            用)合同(合同
13.   常州海   村商业银行                                    2020.01.10-     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编号:           3,200.00
        登     股份有限公                                    2024.12.30      (2)梁燕生提供保证
                            01054052019620
                   司                                                        担保
                                  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14.   常州海                信用额度审批批                   2020.12.14-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担
               公司常州经                      15,000.00
        登                        复-                        2021.12.13      保
               济开发区支
                   行
               中国银行股   流动资金借款合
15.   中集智   份有限公司   同(2020 圳中银                  2020.10.10-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
                                                  1,000.00
        能     前海蛇口分     蛇普借字第                     2021.10.10      保证
                   行         000067 号)
                                                                             (1)中 集 科 技 以 其
                            小企业借款合同
               中国工商银                                                    拥有的 3 项计算机软
                              (合同编号:
16.   中集智   行股份有限                                    2021.06.11-     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
                            0400000016-202        500.00
        能     公司深圳布                                    2022.06.10      提供质押担保;
                            1 年(布吉)字
                 吉支行                                                      (2)东 杰 智 能 提 供
                                00394 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
                                                                             (1)深圳市高新投融
                            小企业借款合同                                   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
               中国工商银
                              (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
17.   中集智   行股份有限                                    2021.06.22-
                            0400000016-202        500.00                     (2)东杰智能向深圳
        能     公司深圳布                                    2022.06.22
                            1 年(布吉)字                                   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
                 吉支行
                                00463 号)                                   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
                                                                             证
                                                                             (1)深圳市高新投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合同(合同
               杭州银行股                                                    保证担保;
18.   中集智                    编号:                       2021.8.13-
               份有限公司                         500.00                     (2)东杰智能向深圳
        能                  093C202202100                    2022.8.12
                 深圳分行                                                    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
                                002)
                                                                             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
                                                                             证
                            固定资产贷款合
               东莞银行股
                            同(合同编号:                                   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
19.   广东中   份有限公司                                    2016.06.23-
                            东银(3900)2016      813.00                     发展有限公司和中集
        集     松山湖科技                                    2026.06.22
                                固贷字第                                     智能提供保证担保
                   支行
                              0048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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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授信/借款                     授信额度/     授信/借款
      借款人                   合同名称                                          担保方式
号                银行                        借款金额        期限
                              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
                            BC20201126000                                   (1)东杰深圳以其在
               上海浦东发
                            01132)、《上海                                 中集智能持有的 40%
20.   东杰深   展银行股份                                   2020.12.04-
                            浦东发展银行股       2,970.00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圳     有限公司深                                   2021.11.26
                            份有限公司深圳                                  (2)东杰智能提供保
                 圳分行
                             分行<融资额度                                  证担保
                             协议>之补充协
                                  议》

       4.其他重要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要合同如下:
       (1)2018 年 8 月 17 日,东杰智能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设备,租赁期为
 36 个月、租金分 12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294.00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
 格为 2,000 万元。同日,东杰软件、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分别与海通恒信
 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书》,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11 月 8 日,东杰智能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设备,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2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294.00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
 格为 2,000 万元。同日,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担保书》,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9 年 1 月 2 日,东杰装备与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售后
 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PDE3-L-01),租赁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的龙门式数控镗铣床等 13 个机器设备,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36 期
 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1,175.39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 1,053 万元。同日,
 东杰智能与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姚卜文出具《最高额
 保证函》,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9 年 5 月 22 日,东杰智能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71201905003),租赁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
 龙门式数控镗铣床、高速智能分拣测试仪,租赁期 36 个月、分 36 期支付,租金
 金额合计 1,126.39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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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2021 年 3 月 25 日,东杰智能、东杰装备、东杰软件与中建投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编号:2021-LX0000003673-001-002),租
赁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化立体仓库,租赁期不超过 24 个月、分
24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131.08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购买价格为 2,000 万元。
     (6)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16 日,东杰智能与上海爱建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AJZL-202104016)以及《回
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AJZL-202104016-2),租赁上海爱建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垂直循环立、新兰路 51 号地下园形车库等设备,租赁
期共 36 个月,租金每一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合计 5,332.80 万元,对应租赁物转
让价格为 5,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签署上述重大合同的条款均合
法、有效,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拟
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行人拟向实际控制人姚长杰或其关联方转让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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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899 弄 3、8 号的房产及附属构筑物、停车位,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关联董事姚长杰已回避表决。2021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姚卜文已回避表决。
     本次拟转让的资产的定价参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21]454
号)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为 8,481.00 万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对外转让固定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
增资扩股等行为的计划或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重大
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或收购兼并行为和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并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够依照《公司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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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已分别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
记并依法纳税。
     (二)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会计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
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7%、16%、13%、10%、
    1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9%、6%、5%、3%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
                                      一次减除20%后余值的
    2              房产税                                         1.2%、12%
                                    1.2%计缴;从租计征的,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15%、16.5%、17%、24%、
    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25%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3%
    6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及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公司报告期内增值税率有所变动,其中 2019 年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 16%、
13%、10%、9%、6%、5%、3%,2018 年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 17%、16%、11%、10%、
6%、5%、3%。
                   企业所得税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主体                                  税率
                       东杰智能                                15%
                       东杰软件                                15%
                       常州海登                                15%
                       中集智能                                15%
                中集智能(广东)                               15%
                       中集科技                                15%
                       中弘装备                                20%
                        东上杰                                 20%
                中集智能(香港)                              16.5%
                       机电安装                                20%
             东杰智能(马来西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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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根据天健会计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披露的《关于发布 2019 年(第 26 批)新
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1)东杰智能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614000087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到期后,东杰智
能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重新取得编号为 GR20191400085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东杰软件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8140003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3)常州海登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
编号为 GR20183200740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4) 北京海登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获得编号为
GR20161100511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5)中集智能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04420623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6)中集智能(广东)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944000644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7)中集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04420595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18 年度,机电安装纳税所得额减应按 50%计税,执行 20%的
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
                                      3-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述规定,机电安装、中弘装备纳税所得额应按减 25%计税,执行 20%的所得税
税率。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关于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3.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国发〔2011〕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
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东杰软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按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三)政府补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公司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20 万元以上)
情况如下:
                金额
  年度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或依据
              (万元)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太原市
                          新建智能装备及工
2018 年度      1,700.00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并
                          业机器人
                                           财建〔2018〕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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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27.19    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太原市 2018 年第三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
                34.73    批科学技术项目资     原市下达我区 2018 年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金)                 的通知》(草坪科字(2018)32 号)
                         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
                85.00    (研发费用加计扣     达 2019 年山西省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
                         除)                 知》(并财建〔2018〕295 号)
                         2019 年度太原市战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略性新兴产业创新     年度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
               800.00
                         创业团队和产业领     队和产业领军人才奖励资金的通知》(并
                         军人才奖励资金       发改社会字〔2019〕215 号)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太原
2019 年度                太原市 2019 年第二
                                              市财政局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太
                20.00    批科学技术项目资
                                              原市 2019 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
                         金
                                              通知》(并财教〔2019〕15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80.31    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
                         太原市 2019 年第三
                                              原市 2019 年下达我区第三批、第五批科
               289.21    批、第五批科学技术
                                              学技术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
                         项目资金
                                              1 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
                         2019 年度高新技术    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00
                         企业认定奖励资金     2020 年第一批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
                                              补资金的通知》(晋财教〔2020〕25 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
                         2020 年度山西省关
                                              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键核心技术和共性
               170.00                         2020 年度山西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
                         技术研发攻关专项
                                              术研发攻关专项项目(第一批)资金的通
                         项目(第一批)资金
2020 年度                                     知》(晋财教〔2020〕71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26.9733   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新动能
               500.00                         2020 年省级新动能专项资金(第二批)的
                         专项资金(第二批)
                                              通知》(并财建〔2020〕175 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技局《关于拨付太原市
                         太原市 2020 年尖草
                                              2020 年下达我区第三批、第四批科学技术
               229.23    坪区第三批、第四批
                                              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22
                         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号)

                                       3-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
                                             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4〕64 号)、《国务院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科
                        课题进口食品实时
               115.50                        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
                        全程追溯体系应用
                                             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
                        示范项目补助
                                             〔2017〕152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
                                             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 号)、《科技
                                             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 号)
                        2020 年太原市工业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太原市
                76.00   转型升级发展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第一批)           (并财建〔2020〕81 号)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数
                        2020 年省级数字经
                50.00                        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并财建
                        济发展专项资金
                                             〔2020〕232 号)
                        集装箱船智能货物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42.00   管控系统研发项目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
                        科研拨款             法>的通知》(财防〔2019〕12 号)
                                             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国家级服
                                             2020 年度国家级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服务
                31.77   务贸易专项资金(服
                                             外包和技术出口)的通知》(常商服〔2020〕
                        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400 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
                30.00   2020 年第二批科学    原市 2020 年下达我区第二批科学技术项
                        技术项目资金         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18 号)
                        太原市财政局 2020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
                30.00                        2020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
                        业复产增效奖励资
                                             资金的通知》(并财建〔2020〕301 号)
                        金
                        太原市财政局 2020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
                50.00                        2020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
                        业复产增效奖励资
                                             资金的通知》(并财建〔2020〕301 号)
                        金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新动能
                        2021 年山西省新动
               240.00                     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并财建
 2021 年                能专项资金
                                          〔2021〕42 号)
  1-6 月
                        太原市企业技术中 《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
               500.00   心创新能力建设补 力建设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并
                        助奖励            人才〔2018〕5 号)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329.60                     —2020 年)》、《深圳市关于加快工业互
                        析二级节点项目
                                          联网发展的若干措施》



                                     3-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接“复杂航段安全
                        驾驶与应急能力提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300.00
                        升技术及应用”的产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业化应用研究项目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
                        动态多源时空信息 技创新规〔2019〕2 号)、《深圳市科技
                42.50   本体构建与位置网 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一批国家
                        框架设计项目       和省配套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2021〕60 号)
                        重 2021110 面向海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洋工程的无线光通
                37.50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技术
                        信应用关键技术研
                                           攻关专项管理办法》
                        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度战略
                        低轨卫星物联大数
                                           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
               900.00   据平台研发及应用
                                           第二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新
                        项目
                                           兴字〔2019〕46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
                                           领域研发计划设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
                        智能无轨导全位置
                                           府〔2018〕8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
                        爬行高效焊接机器
               247.00                      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
                        人系统研发及应用
                                           意见》(粤委办〔2017〕13 号)、《关于
                        项目
                                           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
                                           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 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
                        物联网密码技术及
                                           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
                60.00   安全通讯模组研发
                                           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
                        及验证项目
                                           规范字〔2020〕1 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集装箱船智能货物
                20.00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
                        管控系统研发项目
                                           法>的通知》(财防〔2019〕12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21.88   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前述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政府补
贴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3-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的生产经
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
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
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
     根据相关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
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
用”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3-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十九、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部分所述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
整。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
控股公司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更新如下:
     (1)东杰智能与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赣 11 民初 59 号

 立案时间     2021 年 1 月 28 日

 开庭时间     2021 年 3 月 15 日

  当事人      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1,192,923.2 元及占用资金期问的利息(以
              1,877,538.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号日止,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 9,315,384.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号日止,
 原告请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630 万元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7 年 3 月 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总装非标输送线主线系统”
              的承揽合同(合同编号 HT-CG-20170218-CG-Y2914),合同约定被告就其总装
              非标输送线主线项目委托原告承揽,原告就项目实施交钥匙工程,合同总金
              额为 6,300 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2018 年 6 月 20 日被告对设
              备安装进行验收并且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 7.2.4 条约定的付款条件,
事实和理由    被告应当在原告按技术协议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后支付合同总金额 15%的货
              款,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后在原告的催告下仅陆续支付 7,491,692.17 元。2019
              年 6 月 12 日被告对设备进行终验收,验收结论为满足现场使用及技术要求。
              按照合同第 7.2.5 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应当在完成终验收后再支付合同总
              金额 15%的货款即 945 万,但被告依旧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同时根据合同
              7.2.6 条约定项目完成终验收后一年,被告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 10%即 630 万

                                          3-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元质保金。另原告投标时向被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被告尚未退还。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
              质保金并返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为 18,327,538.6 元,由
              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原告同意免去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以
              及违约金,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足额付款,任何一期未足额付款,原
              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付总金
 诉讼结果     额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同意宽限到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后再申请
              强制执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对双方协议予以确认。目前东杰智能正在与对方协商付款方案,故暂未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东杰智能与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粤 0305 民初 3363 号

 立案时间     2021 年 1 月 24 日

 开庭时间     2021 年 3 月 25 日
              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
  当事人
              商务有限公司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 7,617,880.34 元,并从 2019 年 12 月 28 日按年利率
 原告请求     6%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 2018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肇庆项目自支输送、分拣系统订购及工
              程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被
事实和理由
              告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进行验收。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经多次协
              商但未果。原告遂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杰智能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5
              民初 33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欠款 7,617,880.34 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两部分计算:1.以
 诉讼结果
              2,294,6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2 日起计算;2.以 5,323,280.34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二、驳回原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杰智能未收到被告上诉状及二审立案通知。
     (3)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杰智能合同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法院       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桂 0103 民初 19438 号
起诉状送达
              2021 年 9 月 7 日
    时间
 开庭时间     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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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当事人
              公司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伶俐基地
              AGV 背负式智能停车库项目合同》。
              2.被告自行拆除位于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伶俐基地的 AGV 背负式
              智能停车库设备,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 100 万元的损失;
              3.被告返还原告 522 万元及利息 606,567.63 元(利息计算标准:以 261 万元为
              基数,从 2018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28,699.13 元;以 522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
              153,272.25 元;从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原告请求
              月 10 日为 424,596.25 元。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利息为:
              606,567.63 元)。
              4.被告支付违约金 3,860,866.67 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以 870 万为基数,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
              标准计算违约金为 1,030,225 元;从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的标准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为 2,830,641.67 元,以后续计至被告拆除完毕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
              司伶俐基地 AGV 背负式智能停车库设备止。
              以上 2 至 4 项合计:10,687,749.67 元;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8 年 7 月,原告就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伶俐基地 AGV 背负式
              智能停车库项目(下称“案涉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就案涉项目
              的技术、工期等作出要求。2018 年 7 月,被告就招标文件向原告作出响应,
              其投标文件报价为 895 万元,设计工期为 2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30 日历天
              (含机械停车设备及其相关附属设备安装),总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
              告中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伶俐基地 AGV
              背负式智能停车库项目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总价款
              为 870 万元,工期为 90 日,自预付款到位之日起,60 日历天内完成生产制造;
事实和理由
              安装调试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向被告支
              付 261 万元预付款,2018 年 12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261 万元。原告认
              为截止起诉之日止,案涉项目仍未达使用条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
              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逾期交工,提供的设备存在经常性故障,存取车时间
              也无法达到招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被告安装的设备无法实现原告订立合同的
              目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意义,应予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
              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并自行拆除案涉设备,故向广西省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的行政处罚
     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新增 1 项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21 年 9 月 14 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东杰智能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自然资罚字[2021]第 0036 号),因东杰智能在“尖草坪区新兰路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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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越证建设科技大厦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东杰智能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项目移位 0.62 米越
证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 115,973.15 元;2、对该项目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
处以罚款 16,908.2 元;3、对该项目裙房超高 0.5 米越证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
款 57,050.3 元。共计罚款:189,931.65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杰
智能正在积极缴纳罚款并持续整改中。
     经核查后确认,上述处罚事项涉及的房产“新兰路 51 号大楼”为发行人的
办公所在地,该房屋建造时间较早,房屋坐落位于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的土地,
该土地已经于 2012 年 8 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政地国用
(2012)第 00164 号,现更换为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146911 号《不
动产权证书》),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新兰路 51 号大楼”一直未办理完成房屋
产权证书的办理。本次处罚系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对于房屋的实际尺寸测量后
发现建设的实际尺寸与规划尺寸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导致的。虽然发行人因该等
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但是根据该处罚的性质判断:
     (1)发行人的违规行为系因房屋办理证照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该等房
屋因建设较早,且从建设至今发行人并未擅自修改规划或违规搭建规划之外的设
施,不存在搭建危险设施或违规占用第三方土地的情形,且主管部门未要求发行
人拆除违规房屋或设施,因此发行人该等行为的违法性质轻微,不存在主管的恶
意,且对社会的影响较小。
     (2)发行人“新兰路 51 号大楼”作为其办公使用,不影响发行人的日常生
产和持续经营,对发行人的经营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3)发行人的该等违规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因此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所述的“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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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意见书及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相
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二十一、本次发行的《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本
所律师已审阅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
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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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李强




                                                     陈昱申




                                                     孟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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