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拟与GE&PM GmbH签订奥 迪位于内卡苏尔姆的涂装车间项目供货合同及工艺设备设计服务合同。合同总金 额为9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7,024.68万元。 经过审阅相关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我们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