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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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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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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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4:00 如期在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53,085,6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6586%。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5,463,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3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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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88,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8%。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梁燕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 选举娄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 选举王吉红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4 选举蔺万焕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5 选举王永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6 选举刘福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4.01 选举陈国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 选举阴慧芳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 选举朱黎庭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张文清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02 选举张磊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03 选举黄志平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
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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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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