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02-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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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
李强律师、陈昱申律师和孟营营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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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 2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24 号)。现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
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
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
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
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
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
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
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
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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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
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
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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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正 文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参股公司包括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贝芽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芽智能)及广州浩飞
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问询回复,贝芽智能主要业务涵盖 AI 幼儿园、家
庭机器人产品两大领域,其中贝芽幼儿 AI 编程教育整体方案专注中国 3-6 岁儿
童游戏化编程启蒙教育,分别为幼儿园小中班、大班儿童设计了情景互动编程、
模块指令编程。贝芽智伴机器人产品涵盖小学语文、英语、作文、国学经典等
音频。贝芽智能客户为幼儿园、其他培训机构、个人消费者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贝芽智能等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产品内容、
主要客户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的政策要求;(2)
截至目前,贝芽智能等公司股权归属情况,如已转让,请说明交易对手方、交
易价格及定价依据等情况,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
安排,相关转让手续及公司工商变更是否已办理完毕,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转让款项是否收回及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等;(3)截至目前,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存在不符合《双减政策》相关规定的业务及相关业务规
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相关股权是否实质转让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贝芽智能等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产品内容、主要客户情况等,进
一步说明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的政策要求。
(一)贝芽智能等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产品内容、主要客户情况等
如下表所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东杰智能部分参股公司涉及教育相关,
该等公司具体情况、产品内容、主要客户情况及在教育领域具体应用等情况如下: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发行人 在教育领域 是否具备办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主要客户
号 投资比例 具体应用 学许可资质
系为投资贝芽智能
苏州汇金教育
直接持股 专门设立的投资平
1 科技合伙企业 无 无 否
21.88% 台。主营业务为投
(有限合伙)
资教育科技行业
以人工智能和服务
贝芽智能科技 机 器 人 技术 为核
直接持股
2 (苏州)有限公 心,为幼儿园课堂 否
37.80%
司 教学提供软硬件科
技产品 面向幼儿
苏州贝之晨教 园、公办和
间接持股 产品主要用
3 育科技有限公 民办教育机 否
25.69% 于幼儿园课
司 构等提供
堂教学互动
上海蒙大贝芽 系贝芽智能控股或 AI 教 育 完
间接持股
4 智能科技有限 参股的销售公司, 整解决方案 否
19.08%
公司 销售贝芽产品
泉州市宝芽教
间接持股
5 育科技有限公 否
11.68%
司
广州浩飞教育
间接持股 成人继续教育,报 报告期无实 报告期无实
6 信息咨询有限 否
2.21% 告期无实际经营 际经营 际经营
公司
注:苏州贝之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蒙大贝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市宝芽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参股公司贝芽智能之控股或参股公司;广州浩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控股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参股公司。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上述参股公司中,报告期内仅贝芽智能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芽智能”)主营业务实际涉及教育相关。根据公司提供的
资料,贝芽智能主要从事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研发应用,面向幼儿园等提供
AI教育完整解决方案,亦有少量产品(2021年1-9月期间占比不足6%)涉及家庭
机器人。其控、参股公司苏州贝之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蒙大贝芽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泉州市宝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系贝芽智能相关产品的销售公司。
因此,针对贝芽智能的产品内容、主要客户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
1.贝芽智能的主要产品内容
(1)AI幼儿园领域
1)幼儿AI编程教育整体解决方案
贝芽幼儿AI编程教育整体方案,专注中国3-6岁儿童游戏化编程启蒙教育。
课程遵循我国《3-6岁儿童发展指南》,对标美国CSTA编程课程标准,以适合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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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子的感官体验和游戏化学习方式为主导,让孩子“玩中做、做中学、学中觉”,
赋予孩子面向未来的能力,并为幼儿进入小学学习,打好坚实的思维地基。
贝芽智能经过多年产学研究,形成了适合3-6岁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的产品形
态和课程模式,分别为幼儿园小中班、大班儿童设计了情景互动编程、模块指令
编程,从易到难、由浅入深地系统化培养幼儿具象到抽象的思维能力,图示如下:
进阶式课程体系,依据“幼儿编程能力发展指标”,由贝芽智能自主编写,
共108课时,涵盖小中大班,每学期18课时,结合丰富的实物模块、互动教学的
机器人,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带领孩子开启编程游戏之旅。上述情景式教学模
式的主要流程包括:
①故事导入:创设故事情境,抛出问题,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②主题探究:引导幼儿观察、分析问题,思考探究解决方案;
③思考热身:在学习单上完成一些简单的任务,为下一步解决更难的问题进
行大脑热身;
④模拟清算:幼儿独立思考解决方案,使用指令卡片,在操作手册上模拟验
算编程方案;
⑤编程验证:若干名幼儿为一组,讨论形成统一的编程方案,合作分工完成
编程工作,并启动机器人对程序进行验证或修复;
⑥总结分享:幼儿分享成果与思路,教师点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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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来教室整体解决方案
贝芽智能致力于帮助幼儿园打造全方位AI智慧学园,其未来教室整体解决方
案包含智能教学区、编程思维启蒙区、数学思维启蒙区、科学思维启蒙区、多元
智能绘本阅读区五大区域,可依据幼儿园教室面积大小定制,幼儿园既可以引入
整间未来教室,也可以单个或多个区角的形式引入幼儿园。核心设备贝芽可编程
教育机器人可陪伴幼儿进行区角游戏与活动,包含上述五大领域知识与丰富的情
景故事,持续发展幼儿的多元能力,既能与传统区角相融合补充,也能独立部署。
上述五大区域主要特点、配置方法介绍如下:
序
产品名称 主要特点 配置方法 产品示例
号
相比传统教室,整体设计更 配合贝芽教育
强调流动性,教具的布置可 机器人数据库
1 智能教学区
根据不同的教学场景灵活调 主要内容涵盖
整 实现智能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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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品名称 主要特点 配置方法 产品示例
号
专注于中国 3-6 岁儿童编程
启蒙教育,根据幼儿认知能
力发展水平,提供了“跳跳 可根据幼儿园
镇”和“童话世界”两大主 需求,灵活配
编程思维启蒙 题玩法,让幼儿在故事情境 置,既可以形
2
区 中,根据自己的想法与兴趣, 成专项室方
自由地拼接道路,自主规划 案,也可以形
机器人的行进路线,发展自 成区角方案
己的想象力、创造力、逻辑
力。
结 合贝芽 游戏《 小小旅 行
家》,幼儿与贝芽机器人在
一个区角一般
世界地图模拟旅行与探险,
配置一套《小
完成设定任务,促进幼儿了
科学思维启蒙 小旅行家游
3 解 自然地 理与各 国人文 知
区 戏》,可以支
识,锻炼专注力、观察力与
持四名幼儿同
记忆力,学习路线规划技巧,
时游戏
发展决策能力,从小培养世
界观、大局观。
结 合贝芽 游戏《 小小创 业
一个区角一般
家》,模拟市场交易环境,
配置一套《小
幼儿扮演店长,贝芽机器人
数学思维启蒙 小创业家游
4 扮演顾客,通过幼儿与贝芽
区 戏》,可以支
机器人的买卖互动,培养幼
持六名幼儿同
儿教学、社会协作、规则意
时游戏
识与商业启蒙。
幼儿通过手控器即可点读绘
一间教室一般
本,获得多感官的立体阅读
多元智能绘本 配置一套《贝
5 体验,消除阅读障碍,激发
阅读区 芽 AI 图画书》
阅读兴趣,培养幼儿的阅读
(10 册)
习惯,发展幼儿的语言能力。
(2)家庭机器人
贝芽智能生产的家庭机器人产品以科学智趣的方式,将AI互动体验与沉浸式
学习场景结合,激发2-7岁孩子的自主学习兴趣,让孩子从中获得学习知识、探
索世界的乐趣。贝芽智能家庭机器人产品及主要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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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品涵 产品实现 软件来
产品名称 主要功能 产品示例
号 盖内容 效果 源
1、情景式学习:运
用地垫、卡片、绘
本等配件,构建沉 贝芽教
浸式学习情境; 育机器
2 、 机 器 人 情 感系 人数据
统:通过知识语料 库主要
库、情绪语音合成 内容涵 语 音 播
贝芽教育 自主研
1 技术、情感分析系 盖:益智 放 、 视频
机器人 发
统,模拟人物手势、 游戏、故 通话
动作、语言、表情 事绘本、
等实现多维互动; 音频、动
3、远程监护系统: 画等视
运用视频通话、远 听资源
程监护等功能,远
程监护儿童安全
1、智慧音频功能:
根 据 幼 儿认 知水
平,播放针对性的
启蒙歌单; 小学语
2、亲子创作功能: 文、英
语音播
贝芽智伴 利用移动端 APP 创 语、作 自主研
2 放、语音
机器人 作故事,通过本产 文、国学 发
通话
品进行播放; 经典等
3、亲子微聊功能: 音频
本产品与微信实现
智能互联,实时传
输语音消息
1、播放及自定义播
放功能:本产品内 故事绘
置 儿 歌 及启 蒙故 本、儿童
事,具有语音播放 歌谣、国
功能、通过移动端 学经典、
贝芽迷你 自主研
3 APP 自主上传自定 动 画 原 语音播放
机器人 发
义播放内容; 生、科普
2、英汉互译:以智 百科、启
能对讲方式实现中 蒙英语
英翻译及语音播放 等音频
功能
2、贝芽智能的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贝芽智能及其控、参股公司(均为销售职能)合并范围营业收入
按客户类别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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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客户类别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幼儿园 252.40 216.77 14.77 -
个人消费者 18.41 12.61 28.16 32.97
其他培训机构等 49.26 23.54 14.41 110.88
合计 320.07 252.92 57.33 143.86
如前述,报告期内,贝芽智能主要客户为幼儿园、其他培训机构等,个人消
费者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比例整体较低,2021年1-9月期间,个人消
费者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已低至5.75%。
(二)贝芽智能等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的政策要求的说
明
如前述,发行人控、参股公司中报告期内仅贝芽智能实际涉及教育相关业务。
贝芽智能主要系向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个人消费者等客户提供教育解决方案、
家庭机器人等教育产品,不属于《双减政策》针对的“校外培训机构”,公司参
股贝芽智能亦不属于《双减政策》中提及的需规范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
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
训机构资产”的范围。
近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双减政策》及学科类培训相继出台相关具体
实施办法,整体市场监管环境日益趋严,而贝芽智能的产品中贝芽智伴机器人涵
盖小学语文、英语、作文、国学经典等音频,消费群体亦含个人消费者,发行人
结合前述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决定主动对贝芽智能等相关公司的投资予以
清理,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之“二、截至目前,贝芽智能等公司股权归
属情况……”所述。
二、截至目前,贝芽智能等公司股权归属情况,如已转让,请说明交易对
手方、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等情况,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
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转让手续及公司工商变更是否已办理完毕,转让价格是否
公允合理,转让款项是否收回及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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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已对贝芽智能、广州浩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飞教
育”)等涉及教育相关的参股公司予以转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已不再拥有该等参股公司任何股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一)贝芽智能及汇金教育的股权转让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直接持有贝芽智能 37.80%股权,并通过苏
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金教育”)间接持有贝芽
智能 1.13%股权,发行人投资贝芽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东杰智能
21.88%
37.80%
汇金教育
5.17%
贝芽智能
66.00% 30.00%
苏州贝之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宝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49.00%
上海蒙大贝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为清理发行人直接持有的贝芽智能股权,2021年12月1日,发行人与刘玉萍
签署《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贝芽智能37.80%股权以2,545.89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刘玉萍。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21]985号),贝芽智能股东
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3,970.80万元。参考
评估价格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发行人持有的贝芽智能37.8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
确定为2,545.89万元,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为同步清理发行人间接持有的贝芽智能股权,2021年12月1日,发行人与刘
玉萍签署《转让协议书》,将持有汇金教育21.88%股权以349.99万元转让给刘玉
萍。经双方友好协商,交易价格汇金教育截至2021年9月30日账面净资产(未经
审计)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经交易对方刘玉萍确认,刘玉萍因看好教育机器人的市场前景受让发行人直
接并间接持有的贝芽智能的相关股权,转让款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交易对方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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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萍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021年12月13日,发行人已收到转让贝芽智能37.8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
的50%(即:1,272.95万元人民币),及转让汇金教育21.88%股权对应剩余股权
转让款的50%(即:175万元人民币)。根据《转让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剩余
股权转让款将于《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2021年12月1日)起一年内付清。经
受让方刘玉萍确认,该等资金支付安排系考虑其个人的资金流转问题,以确保可
足额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项。该等股权转让款项分期支付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1 年 12 月 30 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苏州国家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5030063-2)公
司变更[2021]第 12290091 号),贝芽智能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苏州国家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伙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5030063-2)
合伙登记[2021]第 12290003 号),汇金教育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浩飞教育
浩飞教育(注册资本 100 万元)系发行人收购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时
被动产生的间接投资,该公司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未实际开展经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间接持有浩飞教育 2.21%股权,发行人投资浩飞教育的股
权结构如下:
东杰智能
40.24%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48%
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100.00%
浩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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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年12月1日,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昊签署《股东转让
出资合同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浩飞教育100%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张
昊。由于浩飞教育于2015年2月后一直无实际经营(截至2021年9月30日,浩飞教
育未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1.52万元),经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0元,交易价格
合理公允。
张昊系发行人间接参股公司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
方披露》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7.2.5条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张昊不属于发
行人的关联人。经本次交易对方张昊本人确认,其与发行人无其他利益安排。
2021年12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备
案)通知书》(穗越市监内变字[2021]第04202112030050号),相关转让手续及
公司工商变更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浩飞教育任何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贝芽智能等公司的前述股权转让系实质转让,
交易对手方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转让价格公允合理,贝
芽智能及汇金教育转让款项分期支付的情况亦具有商业合理性。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及公司工商变更均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不再直
接或间接持有贝芽智能、汇金教育及浩飞教育任何股权。
三、截至目前,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存在不符合《双减政
策》相关规定的业务及相关业务规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双减政策》相关规定的业务,未来
亦将不再从事或投资任何不符合《双减政策》相关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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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李 强
陈昱申
孟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