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 2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00 如期在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0,448,4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701%。 2、 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4,286,080 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7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60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0%。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4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九)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8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648,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6%;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4%;反对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 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