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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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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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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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4:00 如期在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5,148,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465%。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7,517,65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48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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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990,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7%。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556,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9%;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80,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08%;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9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
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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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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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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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律师 陈昱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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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营营 律师
2022年 12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