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1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所确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
的授予也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
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
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郭福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
崔天钧 王凤丽 王生坤
202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