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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晓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2020-08-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5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27




                                                                              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特
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票
 普通股、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公司、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蓝晓科技
 蓝晓有限            指   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高陵蓝晓            指   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蒲城蓝晓            指   蒲城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蓝晓            指   蓝晓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Ionex               指   Ionex Engineering BVBA,香港蓝晓全资子公司
 PuriTech            指   PuriTech Ltd.,香港蓝晓全资子公司
 西安蓝朔            指   西安蓝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鹤壁蓝赛            指   鹤壁蓝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南大环保            指   西安南大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西安纯沃            指   西安纯沃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发行监管问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指
 答》                     监管要求(修订版)》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规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监事会议事规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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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即天
 《审计报告》          指    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2398 号、天健审[2019]188 号、天
                             健审[2020]4528 号《审计报告》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
 本法律意见            指    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
                             律意见》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的会
 报告期                指
                             计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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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832-1 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
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
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经办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
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
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虽为本所经办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
认的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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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
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经办律师对于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经办律师依据
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
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经办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
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有影
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2.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3.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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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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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
决议,此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该等授权的程
序和范围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目前阶段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
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
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3.查阅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4.取得发行人工商、税务、劳动等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报告;6.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其股票经批准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蓝晓有限以 2011 年 7 月 31 日为变更基准日、经天健出具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11)4825 号)审计确认的净资产 207,554,198.22 元折为
6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147,554,198.22 元作为资本公积,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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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7 号)核准,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其社会公众股于 2015 年 7 月在深
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蓝晓科技,股票代码:300487。

     (二)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及其他依法需要终
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
2.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向发行人出具的证明;3.取得派出所出具的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4.通过中国裁
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公开查询;5.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需符合的实
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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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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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补充流动资金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
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7 月
7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24.94 元/股。如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 2019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发行人以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50 元(含税),此次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3 日。鉴于发行人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早于本次发行
实施完成日期,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由 24.94 元/股调整为 24.69 元/股,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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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由不超过 6,014,434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6,075,333 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
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本次发行的
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
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不会导
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及《发行监管问答》
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
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工
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4.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5.查阅其他相关重
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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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2.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
书;3.查阅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文件;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5.查阅
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6.查阅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样本;7.取得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8.取得发行人政府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9.查阅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10.实地查验发行人的办公及生产
经营场所;11.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及财务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具备完整的业
务经营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
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2.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3.发行
人主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4.取得发行人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5.查阅寇
晓康、高月静的婚姻关系证明资料;6.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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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09,601,960
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数
              股东姓名/名称
号                                     (股)       (%)         (股)            (股)

 1               寇晓康               51,600,000       24.62       38,700,000                -

 2               田晓军               34,200,000       16.32       25,650,000        1,134,000

 3               高月静               27,300,000       13.02       20,475,000                -

 4               苏碧梧                4,087,700        1.95        4,087,700                -

 5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3,256,650        1.55                 -               -

 6               关利敏                2,870,000        1.37        2,714,400                -

      富国基金-工商银行-富国基金
 7                                     2,049,236        0.98                 -               -
         多策略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浦银安盛价值成
 8                                     1,931,800        0.92                 -               -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

 9    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850,086        0.88                 -               -

                     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

10    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1,806,100        0.86                 -               -

                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中,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为田晓军,其持有发行人34,2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3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3月31日,寇晓康
持有发行人5,1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62%,高月静持有发行人2,7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02%;寇晓康、高月静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
持有发行人7,8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7.64%,且寇晓康担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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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总经理,高月静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寇晓康、高月静
二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股东总数共计14,963名,其前十大股东均为具
有出资资格的投资基金、自然人或其他依法可投资的机构。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
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
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发行人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取得发行人主要
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4.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公示的核准批复、深交所官网发布
的公告;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6.
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和股本设置获得了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股
权结构和股本设置合法合规;2019年10月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除因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及“蓝晓转债”转股导致注册资本变化尚需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变动登记
手续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后历次股份转让和增资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历次股本结构变化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除田晓军持有发行人的 2,200,000 股股份存
在质押情形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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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3.查阅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4.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5.对发行人的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6.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官方
网站进行查询;7.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已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
上核准的范围一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
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如下:

       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香港蓝晓,并以自有资金向香港蓝晓增
资 4,900 万港元(折合欧元 550 万元)用于收购位于比利时的 Ionex 及位于爱尔
兰的 PuriTech 公司 100%的股权。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其
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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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身份证;2.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3.取得发行人
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看其他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5.查阅天健出具的
《审计报告》;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协议及相关文件;7.查阅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8.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9.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0.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
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
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部分关联交易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
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
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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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为有效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承诺对于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而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权限、回避表决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
正、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各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承诺有利于
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
有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3.查阅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缴纳
凭证;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
权局商标局等网站对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查询;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机动车行驶证;6.查阅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7.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
照、工商登记档案;8.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9.取得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10.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
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除
位于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均依据合法的途径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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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纠纷;除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土地使用
权行使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

     (二)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除
位于西安泾河工业园(北区)东西七横路北侧、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南北四
号路西侧西高路北侧(即西安市高陵区渭阳九路 999 号)、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姬家山产业园、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
属证书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自有房产均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该等房屋
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该等房屋所有权行使权利不存在
限制。

     发行人子公司高陵蓝晓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位于天津河西区围堤道 53 号丽晶
大厦 2806 号房产使用权,其出租人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相应的租赁合
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的结
果,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 193 项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查询的结
果,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4 项专利所有权,其中有
3 项发明专利系与第三方共有。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争
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购置取得,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不存
在产权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设备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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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高陵蓝晓、蒲城蓝晓、香港蓝晓三
家一级全资子公司,Ionex、PuriTech 两家二级全资子公司,西安蓝朔、鹤壁蓝
赛两家控股子公司,南大环保、西安纯沃两家参股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发
行人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
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利受限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
的信用报告;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
同;3.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或走访;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
的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5.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6.通过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
发行人涉诉情况;7.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人依据其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
突的情形,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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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所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
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
人报告期内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文件;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5.查阅其他
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
来,除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的发行人股本变更事项
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设立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设立了蒲城蓝晓、香港蓝晓、西安蓝朔、鹤壁蓝赛、
南大环保、西安纯沃等公司。

     2.收购Ionex、PuriTech股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香港蓝晓增资4,900万港元(折
合欧元550万元)用于收购位于比利时的Ionex及位于爱尔兰的PuriTech公司100%
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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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收购及对外投资行为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
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事项。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的
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3.查阅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4.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与《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
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制度文件;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3.查阅其他相关重
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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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
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该等制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2.取得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查阅发
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
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
内选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6.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
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
会秘书 1 名(兼任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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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主要是因发行人正常经营
管理需要进行调整以及个人原因辞任等原因所致,不构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天健出具的《审计
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内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4.查阅发行人及高陵蓝晓持有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性文件;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财政补贴的政
策依据、批准文件、入账凭证等资料;6.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
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报告批复等文件;2.查阅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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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公在环保、产品质量方面取得的证书及资质;3.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官网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5.
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亦未因违
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
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符
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
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2.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及天健出具的鉴证报告;3.查阅发行人与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会
议文件;4.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信息披
露与实际情况相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获得了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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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2.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
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2.取得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相关资料;4.取得发
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5.取得发行
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查阅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在审慎核查基
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诉讼、仲裁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被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事由                                 案号            案件进展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元)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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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被 告 退 还 预 付 款
               安徽金冠
                                                                (2019)陕   1,862,676.54 元 并 支 付 利
      蓝晓     新材料有   合同                     西安市雁塔
1                                 1,875,702.33                  0113 民初    息 13,025.79 元,被告夏菁
      科技     限公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2493 号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夏菁
                                                                             2020 年 6 月,蓝晓科技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 年 2 月,法院裁定查
               内蒙古通                            包头市昆都   (2020)内
      蓝晓                合同                                               封或冻结内蒙古通威价值
2              威(已反           9,805,119.00     仑区人民法   0203 民初
      科技                纠纷                                               9,805,119.00 元的财产。
                 诉)                                     院      363 号                          注1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
                                                                             2019 年 12 月,法院裁定冻
                                                                             结蓝晓科技名下银行存款
                                                                                                注 2
                                                                (2019)川   15,000,000.00 元          ,期限
                                                                1112 财保    一年,查封四川永祥容器/
               蓝晓科技                            四川省乐山      5号       塔器设备一套,查封期限
      四川                合同
3               (已反           14,556,000.00     市五通桥区       /        一年。
      永祥                纠纷
                 诉)                               人民法院    (2020)川   2020 年 6 月,法院裁定查
                                                                1112 民初    封 四 川 永祥 容器 / 塔器 设
                                                                  84 号      备,在 12,087,523.00 元限
                                                                             额内予以保全。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建筑                                               2020 年 4 月,法院裁定冻
     西安洛
                          工程                                  (2020)陕   结高陵蓝晓名下价值
     和建筑                                        西安市高陵
4              高陵蓝晓   施工    6,244,400.69                  0117 民初    6,244,400.69 元 的 财 产 或
     工程有                                        区人民法院
                          合同                                   1075 号     银行存款。
     限公司
                          纠纷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注 1:2020 年 1 月,发行人因与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工业买卖合同(设备)》,向发行人支付货
款本金 9,716,239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仓储费用损失等费用合计 9,805,119 元。2020 年 2 月,发行人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或冻结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价值 9,805,119 元的财产。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已就该案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其认为发行人交
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达到使用目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工业买卖合同(设备)》中有关精馏
硼吸附树脂的买卖事宜、发行人自提退还的货物并退还已付合同款,同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截至本
法律意见签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注 2:根据发行人说明,法院实际冻结发行人 220 万美元定期存单,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折合人
民币 15,347,640.00 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重较小,因此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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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持股5%以上(含5%)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亦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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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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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赵永刚




                                               经办律师:

                                                                     黄   丰




                                               经办律师:

                                                                     杨珉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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