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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飞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飞股份”)近
 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
 函》,计划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175,000股,占
 中飞股份总股本的4.600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之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2019年3月4日)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2019年2月14日)的六个月内进
 行。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王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100,000股,占中飞股份总股本的
 15.5372%;李念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00,000股,占中飞股份总股本的2.8650%,
 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700,000股,约占中飞股
 份总股本的18.402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4,175,000 股,即不
超过中飞股份总股本的 4.6006%。
    (四)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中飞股份总股本的 1%,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中飞股份总股本的 2%)。
    (五)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2019 年
3 月 4 日)的六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2019 年 2 月
14 日)的六个月内。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
届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或本人亲属)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
限售期届满后,各自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
内买入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卖出;在任职期间内卖出公司股份不在六个月内买
入。若本人(或本人亲属)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实际资金需求及股票的市场估值等
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及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前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在以上期间内
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以上承诺,将承担以下责任:及时说明并披露未履行相关
承诺的原因;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
司、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东)的经济损失;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不当收益
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截止本公告日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
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承诺将
严格遵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
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三)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
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
李念奎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王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李念奎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