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20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
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