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白云女士 6.会议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人,代表股份57,29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3人,持有股份57,1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110%;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股份1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其中现场出席1人,网络方 式出席4人),合计持有股份1,04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42%。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哈 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廖恒荣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9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27%;反对 39,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7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37,200,000 股,该等股份不 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 % ; 反 对 39,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7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廖恒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