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刘立冬
联系电话 010-56513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90
注册资本 26,193.9805 万元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文宝
实际控制人 黄文宝、汪晓兵
联系人 宋辉
联系电话 0731-8823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根据相
关规定,光大证券对华自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开始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时即 2016 年 1 月 1 日,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届
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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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工作:督导华自科技规范运作,关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华自科技募集资金
使用,并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出具保荐意见;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并有效
执行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华自科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华自
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报告等相
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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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自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首次
公开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自科技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
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信息披露审阅方面,华自科技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公开披露文件以供审阅。能够按照保荐
机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华自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
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华自科技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上
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
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
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保证了保荐机构相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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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华自科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
查工作。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华自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能够根
据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
公正、勤勉、尽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自科技持续
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
式和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均能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之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华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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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华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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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 刘立冬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保荐机构公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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