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高新区欣盛路 151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宝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9 名 , 代 表 117,191,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60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 8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人,代表 117,116,2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3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 7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股 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文宝先生、汪晓 兵先生、颜勇先生、佘朋鲋先生、袁江锋先生、苗洪雷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黄文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 (2)选举汪晓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 (3)选举颜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03%。 (4)选举佘朋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 (5)选举袁江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61%。 (6)选举苗洪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德明先生、黄珺女 士、金维宇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 6 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曾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03%。 (2)选举黄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03%。 (3)选举金维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 得 的 选 举 票 数 为 :117,116,2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胡兰芳女士、 胡浩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胡兰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44%。 (2)选举胡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17,116,2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4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框架方案的议案》 会上关联股东黄文宝、汪晓兵、佘朋鲋、袁江锋、苗洪雷、胡浩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0,664,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16,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16,2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86%;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律师、周晓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