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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3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