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或“公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5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A 股)3,000 万股,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发行 上市后股份总额为 120,000,000 股。 2016 年 5 月,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40,000,0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3,128,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7%;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4,66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4%。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东赖春临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 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 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 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人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保证减持不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将 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股东共青城盛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更名前:武汉盛运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 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公司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发行人股票,且每年减 持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股东冯威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 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 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 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360 万股)。 4、股东邝耀华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 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 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润 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360 万股)。 5、股东付书勇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9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股 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4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45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润分 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180 万股); 6、股东陈爱斌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45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发行人 原股东杨新宇所持发行人 22.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 股取得的 22.5 万股,本人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90 万股)。 7、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同时承诺: 除上述之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 关承诺。 8、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 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 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 25%,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9、股东赖春临、冯威、邝耀华、付书勇、陈爱斌同时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股份限售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4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3,128,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7%;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4,66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4%。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6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上市 本次实际可 流通股份占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公司股本总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量 数的比例 备注 ( %) 1 赖春临 92,160,000 92,160,000 12,990,000 5.41% 注1 共青城盛润 2 投资中心(有 18,000,000 18,000,000 18,000,000 7.50% 注2 限合伙) 3 冯威 7,700,625 7,700,625 1,124,175 0.47% 注3 4 邝耀华 8,467,500 8,467,500 1,650,000 0.69% 注4 5 付书勇 5,900,625 5,900,625 625 0.00% 注5 6 陈爱斌 900,000 900,000 900,000 0.38% 注6 合计 133,128,750 133,128,750 34,664,800 14.44% —— 备注: 注 1:赖春临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本人持有的限售股 92,160,000 股锁定期为三年,2018 年 12 月 30 日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本次赖春临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份为 92,160,000 股,由于赖春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有 79,170,000 股处 于质押状态,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12,990,000 股。计算公式为: 92160000-79170000=12990000。 注 2:共青城盛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更名前:武汉盛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员 工持股平台, 该企业持有的限售股 18,000,000 股锁定期为三年,2018 年 12 月 30 日该部分股 份限售期届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18,00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18,000,000 股。 注 3:冯威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持有限售股 7,700,625 股,其中 360 万股 锁定期为三年,2018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剩余 4,100,625 股限售期为一年,2016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冯威持有流通股 1,067,975 股,持有限 售股 7,700,625 股,扣除高管 75%锁定比例之后,2019 年可以流通的股份为 2,192,150 股, 本次解除限售之后,冯威本年度新增流通股 1,124,175 股。本次冯威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7,700,625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1,124,175 股。计算公式为:(7700625+1067975) *0.25-1067975=1124175。 注 4:邝耀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持有限售股 8,467,500 股,其中 360 万 股锁定期为三年,2018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剩余 4,867,500 股限售期为一年,2016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邝耀华持有流通股 622,500 股,持有 限售股 8,467,500 股,扣除高管 75%锁定比例之后,2019 年可以流通的股份为 2,272,500 股,本次解除限售之后,邝耀华本年度新增流通股 1,650,000 股。本次邝耀华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份为 8,467,5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1,650,000 股。计算公式为:8467500+622500) *0.25-622500=1650000。 注 5:付书勇为公司首发前股东,目前持有限售股 5,900,625 股,其中 180 万股锁定期 为三年,2018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剩余 4,100,625 股限售期为一年,2016 年 12 月 30 日限售期届满。本次付书勇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5,900,625 股,由于付书勇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的股份中有 5,9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625 股。计算公式为: 5,900,625-5,900,000=625。 注 6:陈爱斌为公司首发前股东,其本人持有的限售股 900,000 股锁定期为三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本次陈爱斌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900,000 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900,000 股。 注 7:表格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略有差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盛天网络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 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炼 曹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